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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随处可见租车合同存多种隐患
来源 汽车007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07日 11:17 作者 许诚玮
 
文/许诚玮 
  面对每天88元、98元的租车价格不少消费者为此心动,可近期被连续曝光的租车公司的霸王条款,又让人忧心,据悉目前市场上的租车公司的服务中存在了多种霸王条款甚至不少消费陷阱。
  背景调查:
  租车合同不靠谱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消费者来说,租车合同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记者通过百度和114联系了近10家上海的租车公司,在询问租车事项时表示想先看看租车合同,对方在网络上给记者发了一份简易的电子版合同,甚至有租车公司直接要求记者去门店索取。
  在众多的电子合同中,记者发现甚至有好几份合同没有任何违规条款,有些甚至仅有租车时间、车型和收费等项目,并没有任何的约束。在记者询问后对方给予解释是,这样是从租车者的角度出发,“写多了反正也就这几点有效,那不如简单操作。”该租车公司工作人员这样表示。
  还有部分租车公司向记者表示,租车者必须在其公司网站上点击租赁并发送订单后才会出现合同,否则租车者是无法看到租车合同。对此,华东政法大学金可可教授认为,一份合同建立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租车公司上述做法没有事先告知,是无效的。同样对于简易合同,有法律人士认为,这种合同很难维护租车者的利益,很容易在出现问题后陷入法律纠纷。
  消费误区:
  租车买了保险就稳妥
  大部分租车合同中的关于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消费者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和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后,只出现事故就由保险公司买单,但这种属于消费者的明显误区。
  实际上,租车公司对于险种是有选择的,除了必须要投的交强险,其余商业险都不在强制范畴。于是,投哪种,投多少钱,全由公司决定,不和租车者商量。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某个事故,不在投保之列,就要租车者自掏腰包了。
  甚至一些租车公司在赔偿条款上也涉及霸王条款。比如:“车辆丢失后,公司要求承租方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要一直缴纳租金。”律师仲剑锋认为,按《合同法》,消费者只要履行了“善良管理”的义务,即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照顾,那么丢失风险应该由所有者即租车公司承担,而现在却通过一份合同转嫁给了“租车一族”。
  很多租车公司在合同中对于车险也有很明确的责任规避。比如大部分合同规定,保险范围外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消费者承担。租车公司还有权向租车人收取车辆贬值赔偿、违约金,继续收取租金或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调费。问题是,如果租车者没有事故责任,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的。
  其次,即使消费者是事故责任方,不少合同的赔偿金额过高。比如在出事后,(租车方)要支付一定的车损,有时还得额外加付一定比例费用。有的合同另向“租车一族”收取额外“罚金”,缺乏法律依据。再者,不少合同要求消费者无条件按期还车。实际上,如果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还车,无须承担责任。
  记者观点:
  法律缺位造成的行业混乱
  据悉,目前全国都普遍存在汽车租赁行业无序开展的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汽车租赁行业门槛低,随意找个门面请几个人,再拉上几辆私家车挂靠进来就能够开个租赁公司,给了一些不法商人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就是汽车租赁行业呈现监管缺失,既没有一个明白的市场准入规范,又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约束,使得汽车租赁行业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的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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