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汽车007周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8月24日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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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场暴雨将小区尚未对外开放的地下车库浸淹,致使业主的轿车严重损坏。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发商对车辆损失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2.1万余元。 2009年8月,彭某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小区并未对外开放的地下车库内。不料,当日的一场强降雨将该车库浸淹,彭某的车因此遭到严重损坏。事后,彭某维修车辆花费21万余元,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理赔。2010年底,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判令开发商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21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开发商作为停车库的实际所有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为停车库内停放车辆提供安全的环境,对因停车库排水系统缺陷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发商辩称,彭某与其在车库停车没有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车库未对外开放,并已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不要将车停入车库。彭某无视告示和警告,擅自将车停入车库,车辆受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应当明知小区地下车库安全设施并不完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存在明显过错;开发商作为车库所有人,应当预见到由于未对开放性的地下车库进行完全封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但其没有进行封闭或者委托其他人员进行妥善管理,并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发时其采取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驻进车库,因此开发商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 近年来暴雨过后部分地区积水严重造成淹车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保险起见,建议车主最为稳妥的做法是为爱车单独投保“涉水险”。根据保险条款,“涉水险”主要适用于在遭受暴雨、洪水的当时,保险机动车被水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驾驶人继续启动机动车或利用惯性启动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机动车。可见,“涉水险”对路面积水和水中启动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赔付。 由于“涉水险”是一个“高风险,低回报”的险种,尽管人保、太平洋保险等几家保险公司推出有此类险种,但都未主动推这一附加险种,目前在郑州投保“涉水险”的车主很少,加上赔付数额高、风险大,保险公司对于销售“涉水险”的积极性并不高。需要提醒的是,“涉水险”属于附加险种,必须在投保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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