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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哄抬房价最高可罚3万元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1日 08:51 作者 于祥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开发商哄抬房价最高可罚3万元
  ⊙记者 于祥明 ○编辑 阮奇 
  
  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出新规,哄抬房价和囤地者将受处罚。8月1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擅自变更容积率、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开发商,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显示,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将从一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资质须由住建部审批,获批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及以下资质开发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或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的开发商,将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新规正式施行后,原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
  “本次征求意见稿总的来说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细节,也明确了各种行为的责任,对楼市发展有一定的良性影响。”中原地产张大伟分析说。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违者的惩罚相对过轻,威慑的力度不够,“如果按照单套或者销售额的比例罚款的效果应该会更好。”张大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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