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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 监管到什么“度”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3日 08:14 作者 刘春泉
    根据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年的过渡期即将于今年8月底届满,从9月1日起,未获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不能继续合法经营。在这第三方支付企业终于解决合法化问题、即将开始新一轮竞争之际,有必要探讨这一新兴产业监管的法律问题。
  第三方支付是否是金融(银行)服务?
  第三方支付通过银行完成现金的交割。故事实上提供的只是支付指令交换的信息平台服务,是通过IT技术实现的专业商业服务。最终资金的清算与支付是通过银行实现的。
  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三方支付是一种零售银行辅助业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具有准金融性质。人民银行可以在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前设置金融信息服务的前置行政许可。这种金融信息服务,不但涵盖第三方支付这种领域,也应该考虑可能需要涵盖诸如第三方的借贷网络信息平台等目前已萌芽但尚未发展成较大规模的金融信息服务领域。
  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对银行的零售业务,即网络银行业务有竞争,但恐怕对零售银行业务的补充要大于竞争,因为第三方支付相当大程度上取代现金交易,或者实现微小额度的支付,属于商业创新,虽然它一部分影响信用卡和电子银行业务,但主要是提供电子银行的补充服务,属于错位经营。
  超级网银是否会终结第三方支付?
  虽然超级网银可能比较便捷实现不同银行的支付指令交换,但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服务能满足不同层次和种类的人群的要求,充分的竞争方能推陈出新,带来免费和价格低廉,使得用户和公众受益,因而可预见的将来还看不到超级网银终结第三方支付的迹象。
  参照金融机构监管到什么“度”上合适?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思路看起来是参照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来进行的。但从已经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一些配套规范来看,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门槛似乎比较高,缺乏针对不同行业的针对性的监管制度设计。统一的过高门槛削弱了竞争,强化了业务的集中和走向垄断的趋势。
  建议监管部门注意再加强研究第三方支付产生的原因,其对商业和科技创新的作用,而不仅仅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类似银行的金融服务,并考虑到其便捷性与安全性的适度平衡。
  对道德风险的担忧应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任职资格审查;加强平时事前和事中检查监控为主进行。实施细则有这方面的体现,但还不够具体,需要继续加强研究。
  虽然前文已经提到第三方支付可以通过业务创新,比如虚拟货币,经营虚拟财产进行便捷的支付,以进行科技和商业创新。但目前的监管办法比较注重金融安全,对商业和科技创新的考虑似乎还有待提高。目前已经有的一些研究文章,也偏重于研究第三方支付的各类风险,研究如何建设性地扶持和规范这一经济现象和法律关系的成果比较罕见,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方向值得商榷。(作者系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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