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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农产品增值税新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6日 09:43 作者 胡军华
    “按照国税总局新的增值税规定,部分食用油企业将增加额外的现金压力和存货压力,但是此举也将提升食用油行业规范运营的水平。” 一位食用油企业人士25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如此表示。
  日前有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与销项税率拉齐,即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额扣除率也是17%。
  多家食用油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食用油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扣除率与销项税率一直都是齐平的,而且销项税率也不是大家认为的17%,而是13%,此次国税总局新规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企业应缴的税金。
  新规中有一条,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的进项税额可由税务部门计算、核定。
  进项税和销项税是针对增值税而言的两个项目,作为一般纳税人,在买进一项商品时需交进项税,按照税率17%计算,购进100元原材料需交的进项税为17元;该纳税人加工后将这批商品以120元价格出售,需交17%销项税,即(120÷1.17)×0.17=17.4元,由于可以用进项税抵扣,纳税人最后支付的增值税为17.4-17=0.4元。对于一些不规范的企业来说,为了避税,尽管只购进了100元的原材料,由于自己可以开发票,可以写成120元,这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变为20.4元,而销项税仍然是17.4元,最后要交的增值税为0(17.4-20.4=-3元)。
  业内人士表示,国税总局新的规定将增加部分食用油企业的现金和存货压力。此前,可用来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额是根据企业自己开具的发票金额来确定的。按照新规,进项税抵扣额是由税务局统一匡算,这意味着企业要想获得与原来一样的免税额,必须投入真金白银买进原料农产品,弄虚作假的空间减小,企业的负担反而增加。
  国税总局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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