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13日 07:50 |
作者: |
陈莹莹 |
| |
□本报记者陈莹莹
今年3月,银监会、央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7月1日起免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共34项服务收费。
就该项新规具体执行效果来看,不少银行客户认为,该《通知》公布后,虽然34项服务已不再收费,但部分商业银行近期又有新收费项目出炉,例如兴业、招商等部分银行增加了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银行提供的许多服务中,有一部分是银行从自身利润中“割”出来的,比如短信通知服务的费用就是由银行向运营商支付。另外,商业银行在布点ATM机时支出成本较高,因此客户在获得便利的存取款服务时理应支付部分费用。
事实上,7月1日起叫停的34个银行收费项目中,有一半以上早已是银行的“免单”项目。如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通过本行柜台、ATM机、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查询服务收费,个人账户的开户手续费、销户手续费等,而备受关注的跨区域、跨行取款收费却未涉及。与此同时,银行服务收费项目确实是与日俱增。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银行收费项目仅有300多项;到2010年底,大型商业银行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为662个,较2003年增加了338项。就算不考虑收费金额的增幅,仅就范围而言,银行服务收费有了较为明显的增加。
更为重要的是,此次“叫停”折射出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应该如何收,收多少,哪些应该收、哪些又不应该收?
一方面,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金融必需品。因此,其涉及的服务范围占据了社会大众的绝大多数。那么,银行在给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收费的同时,应该考虑社会公众利益。
另一方面,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大型商业银行业往往具有国企的性质,商业银行也往往得益于这种背景,发展较为迅速。正因如此,商业银行是不是也应该承担比其他行业更多的社会责任、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如银行不收取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某种程度而言正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且,银行在肩负社会责任的同时,也能为自己树立起更好的品牌形象、业务口碑,有利于其长期发展。
事实上,各商业银行应更加注重如何不断改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真正实现业务转型。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