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14日 10:0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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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柴油和汽油,结果触犯刑法。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7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克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现年42岁的宋克忠系桃江县修山镇农民。在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间,他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设加油站,非法销售0#柴油4.2万余升;非法销售93#汽油8万余升,两项非法经营金额共计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克忠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鉴于宋克忠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为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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