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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监管约束银行表外扩张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7日 09:54 作者 周轩千
 

  近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分析师表示,《办法》对银行冲击有限。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被广泛认为是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的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更使得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同时,本次金融危机也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杠杆率指标衡量的是高质量资本与总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中信证券分析师表示,“银行业监管大致经历了‘简单杠杆率—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基于模型的资本比例’的演变过程。资本充足率目前已作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但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仍保留杠杆率约束。商业银行同时接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双重约束,有利于避免因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走势分化所产生的监管盲区。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补充,能控制银行业杠杆率的积累,并约束银行表外业务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的子公司的快速扩张。”

  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到要求。

  “根据银监会对我国部分银行进行的监测,多数银行均能正常达标,其中大型银行基本已达标。未来若资本充足率稳定,有序表外化,杠杆率无达标压力。”中信证券分析师表示。

  银监会根据2010年6月版杠杆率计算方法的测试结果显示,截至去年末,我国五家大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各家都超过4%;五家中型银行的平均杠杆率为3.9%。交银国际分析师表示,《办法》的实施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杠杆率较低的几家上市银行今年都有融资计划,预计年末上市银行杠杆率都能基本达标。

  对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此外,《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高华证券分析师认为,这从基本面上有助于控制整体系统的总体杠杆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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