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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1日 09:14 作者 张朝晖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监会20日就起草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银监会表示,从目前来看,《办法》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相应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分析与防范。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金融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使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本次金融危机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削弱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加剧金融体系脆弱性。
  
  针对危机显示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杠杆率国际监管标准。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杠杆率监管工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基础上,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其他主要国家当局实践,制定《办法》,拟确立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总体框架。(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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