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汽车007周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3日 16:2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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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维权,“退一赔一”获胜
本报讯 蒋先生投诉反映,他到一家汽车配件销售公司购买了18瓶(每瓶价格60元,计1080元)3M燃油系统清洗油箱添加济,中文标识注明保质期一年,后来撕开中文标签,发现生产日期竟是30个月前。在与商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要求“退一赔一”并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同时还要承担起如发现使用过期油而造成的汽车损害的经济损失责任。
消保委受理后对情况进行了调查。该商家称,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确有其事,主要是一营销员(已经离职)工作疏忽出的差错,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伤害,是商家的过错。同时,添加的油料尽管过期,但不会造成机器的损坏,希望消费者谅解,同时,将未使用的6瓶予以退货处理。
人们对食品的保质期非常重视,但可能不知某些汽车用品也有保质期。既然称保质期,顾名思义就是在规定时间内该产品的质量才有保证,过期的产品在品质上没有保证。让消费者买没有品质保证的产品,谁能没有意见。要知道,商家在离开企业以后,你同样是消费者。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想一下,本案的是非曲直就会明明白白。
在生产日期标签的里面还有一个旧的生产日期标签,说是工作疏忽出的差错,显然是较为牵强。既然该公司做出这种有失商家品格的事,那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认为,商家这一行为,显然是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款:“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一倍予以赔偿。本案中,经销商虽以员工出现工作失误为由,造成蒋先生所购产品为过期产品,但仍应负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
在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的调解下,对商家工作失误销售过期商品作出“退一赔一”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60元。
评析>>>
消费者在选购用品时,要特别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如果发现有商家出售过期产品,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如果有消费者遇到与本案中相同的情况,可参照蒋先生的方法,进行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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