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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及时“补位” 保障房用地将更趋规范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3日 08:34 作者 于兵兵
    ⊙记者 于兵兵 ○编辑 衡道庆 
  
  今年,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地占住房供地计划总额的比例高达78.6%。在保障房等用地计划大幅增长的背景下,如何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环节,成为有关部门面临的重要工作。
  为此,国土资源部昨天下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司长廖永林介绍:“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三点:一是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快速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二是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三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格规范距城镇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工矿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土地供应、使用秩序。
  根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了解,去年以来,为落实庞大的保障房建设任务,各地积极筹措各种资源,包括尝试利用集体用地、单位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贷房,甚至可出售的保障房。其中部分地区曾提出利用农村集体用地建设公租房。而北京等地的做法是考虑由单位自建公租房,解决自有企业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
  另外,浙江省也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今年浙江确保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8万套等主要任务。同时提出“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房,鼓励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而山西的相关政策则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在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职工的困难。
  在及时关注保障房供地市场的新动向之时,国土部也充分肯定了地方的有益创新。廖永林介绍,此前,国土资源部组成专题调研组,对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青岛、长沙等城市进行实地调研,结合调研结果制定了《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其中充分肯定了“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有效合理调整房价地价,稳定市场预期。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一些开发商先以保障房为名从政府取得土地,甚至从银行获得贷款,再通过各种方式变更建设内容的做法已经开始出现。而国土部相关监管措施的及时跟进,将对保障房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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