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产经要闻
非申请家庭成员不能继承经适房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5日 08:43 作者 徐运
  上海市发文明确相关事宜 
如老人单独申请经适房,死后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记者 徐 运

    晨报讯 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一旦出现生老病死,相关事宜该如何处置?记者昨天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操作办法。

    《意见》明确,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老人单独以他名义申请了经适房,如果他一旦死亡,则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透露,预计到4月底,13个区第一批经适房的集中受理工作可全部完成,8月份全面进入摇号排序、轮候选房阶段。预计从6月份开始,将组织各区按照今年的申请准入标准,开展第二批经适房申请 (即人均月支配收入调整为3300元,人均财产调整为12万元的新标准)受理工作。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评论:告别经适房方可保障“保障房” (01-04 15:55)
·陈宝存:保障房需要制度设计的完善 (09-20 07:53)
·沪经适房昨完成首笔贷款签约 (08-17 09:30)
·赵民望:“保障房”含义需要重新修订 (07-23 10:07)
·盛大林:“专供房”是对还是错 (05-28 09:04)
·经适房新楼电梯间掉墙皮现裂缝 业主:像20年老楼 (05-12 09:28)
·经济适用房不经济 (05-05 11:05)
·保障房制度保障了谁 (05-05 11:06)
·救经适房不如解决小产权 (04-28 10:00)
·救经适房不如解决小产权 (04-28 10:00)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