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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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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经适房不如解决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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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0年04月28日 10:00</D>
<Author>毕舸</Author>
<Text>　　26日，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经适房管理。据悉，已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买卖、出租经适房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适房，按照规定收回，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购资格。
　　围绕着经济适用房的广泛争议，以及经济适用房申请与发售过程中暴露的种种负面新闻，已经让本意用来解决中低收入购房需求的时代产物，走入了公信力与价值定位双重受损的困境。而住建部有关加强经适房管理的一系列设想与举措，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治本能起到多大作用值得商榷。
　　首先，笔者一直疑惑经济适用房的定位模糊。“经济”与“适用”本身就是一组对立词汇，“经济”意味着购买者能够以较低的经济付出获得房源，但由于当下从土地资源价格到商品房价格的不断升高，“经济”房相当于以牺牲土地与房屋原始成本为代价，这迫使在房屋面积上只能选择“适用”。但何为“适用”？是按照一个家庭每人3平方米的“蜗居”标准，还是参照当下许多大城市人均占有房屋面积十几二十几平方米的发展现实？
　　更为关键的是，经济适用房在价格上与商品房形成了明显级差化，尤其是随着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上涨速度之惊人，这一反差更加凸显，由此造成的价格“剪刀差”，无形中对于各个利益群体形成了利益诱导———中低收入者固然希望在房价火箭般蹿升中，以自己微薄的收入也能买得起房子，但高收入群体及权势群体也同样瞄中了以低廉成本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福利的大好机会。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它满足的是一部分特殊群体的购房需求，却以公共资源付出为基础。相对于廉租房的只租不售，产权并不属于居住者。经济适用房除了在申请资格、出售期限上有所限制外，在产权转让、购买销售上与普通商品房差别不大，而其价格与商品房相比如此便宜，怎能让资本与权势不动心而无所用之不极呢？
　　说到底，只有进一步改革“土地财政”模式，消除土地征用、拆迁的不公平博弈，剥离政府的过度管制，在放开城市土地供应的同时逐步合理解放“小产权房”，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才能真正解决广大民众购房难问题。(新京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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