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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供还贷提取不受买房时间限制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3日 10:16 作者 李秀瑜
      深圳年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

  【深圳商报讯】(记者 李秀瑜)目前,社会各界对深圳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关注依然是热度不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出炉后,各方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做出回应,同时表示,将于下半年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政策,年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月供还贷提取不受买房时间限制

  针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方面的问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解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2010年12月20日)之后,深圳单位和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征求意见稿》中考虑在此时间节点后的相关情形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租房、还贷提取、物业管理费提取等。

  这就意味着,在2010年12月20日之后买房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此前买房者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但是,月供还贷提取和物业管理费提取是不受买房时间限制的,在2010年12月20日之前购房者,现在仍在还月供的职工,可以申请还贷款本息提取。

  例如:在2010年9月通过银行商业贷款买房的,由于其购房行为发生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之前,该职工不能申请购房提取,但是其每个月的月供可以申请还贷提取。如果职工是在2011年1月通过银行商业贷款买房的,该职工可以在凭购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对于其每个月的月供,还可以申请还贷提取。

  将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逐步降低留存额

  关于大家关心的留存额度等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是基于住房公积金互助性考虑,对于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至少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公积金中心解释,从国内其他城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都是在住房公积金归集达到一定规模后,逐渐调整留存额的。因此,为切实发挥归集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功能,《征求意见稿》考虑在住房公积金前期归集阶段,设置保留至少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规定,但在后续实践中将根据资金归集情况逐步降低留存额。

  外来务工人员离深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三套房和还贷提取的做法是否合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在起草《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也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并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特点,因此限制了第三套房家庭购房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外来务工人员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外,还可以异地购房提取等,若符合《征求意见稿》其他住房消费或者非住房消费情形的,同样可以提取。此外,在其离开深圳时还可以全额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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