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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完善“代位求偿”标准流程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3日 08:14 作者 林洁琛
      释疑车险“无责不赔” 保监会将完善“代位求偿”标准流程

    日前,来自央视的一则车险“无责不赔”的报道,在业内引起热议。该规定是“霸王条款”,还是基本原理?车主如何获得保险赔偿?
  无责免赔之义
  央视报道中,采访对象称“车主上了全险,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无责免赔”更被一些律师和专家指为“霸王条款”。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免赔”,便是指的这条。
  一位法律专家称,无论是按照民法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的标准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一位产险公司人士则称:“无责不赔”的通俗说法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无责免赔并非不赔,而是由谁来赔的问题。如果责任方车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称“三责险”),无责方可从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果责任方未投保,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则应由责任方对无责方进行赔偿。
  是否属免责范围?
  一位保险业人士称:“‘无责免赔’不是一个免责条款,而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该条款放在了赔偿处理项目。
  “无责不赔”条款是否属免除责任条款?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扩大到所有的保险条款?《保险法》和《合同法》都未明确规定,目前仍存在争议。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将对哪些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予以明确。
  代位求偿须完善
  那么在车险事故中,受损车主如何获得必要的赔偿?
  一般来说,车主投保的主要险种有车损险和“三责险”,前者主要补偿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支付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险可基本覆盖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
  如对方车主投保了“三责险”,车主可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偿。如对方车主未购买保险,按照民法相关规定,应由对方车主赔偿受损车主。
  上述产险公司人士介绍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遇到不愿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方车主,不管对方是否投保,无责方可从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不过,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代位求偿”。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后,可先向无责方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追偿。
  在实务中,由于一些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赔难度将会很大。目前在《保险法》没有施予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追偿”申请必须接受的权利。在实务中,扯皮推诿现象屡见不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目前保监会正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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