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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控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6日 13:28 作者 曹萍
      综合媒体报道,银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信用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其中,房地产信用风险被划分为三类,对土地储备贷款,要比照平台贷款的要求严格防控风险。

  而平台贷款的要求是,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增量。仅允许平台贷款在有偿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适度新增。

  对已发放的和2009年及以前所签项目合约下的分期贷款,要重新统筹平台公司整体偿债能力和贷款项目本身还本付息能力。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不得展期和贷新还旧。

  第二类是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这类具体分为六种情况:

  一是,对重大违规行为的房企,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贷款,原有贷款要到期收回;

  二是,对住建部、国土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法人代表的违法违纪行为,致使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出现重大违约事项的贷款合同约定,采取加速还款等保全措施;

  三是,要密切关注存在高价购地、跨业经营、过度扩张、负债率偏高的高风险房地产企业风险暴露;

  四是,严禁信贷资金用于购地,严防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借款和其他各种关联交易将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五是,不用土地而改为用在建工程抵押,重视销售回笼款的封闭运行管理;

  六是,对于商业物业抵押贷款,要根据物业的合理经营期限,产生的现金流和合理的折现率审慎评估物业价值,不能简单采信中介公司的市场估值,避免因物业估值虚高导致信贷风险缓释不足。

  最后一类是针对房贷而言,对个人购房贷款继续实施差别化住房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投机等非理性的购房需求,严禁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购房。而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当地银监局要主动开展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防止出现“次级房贷”,避免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投资投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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