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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一季度或开征房产税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6日 10:00 作者 马继鹏;余雪菲
    岁末年初,“房产税”可能开征的消息再次成为焦点。昨日,有消息称,重庆和上海已经向国务院提交房产税试点申请。业内人士分析,北京、上海、重庆、深圳四大城市可能成为首批房产税试点征收城市。那么,备受关注的房产税何时、以什么样的面目掀开神秘的面纱?

  此前,重庆和上海对居民自住房屋征税的方案,就是改造现有的房产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居民自住房屋。这一方案无需开设新税种,只需修改现行的《房产税暂行条例》。

  “重庆和上海的试点申请由国务院决定,还没有听说有明确的答复。”一位财税专家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改革已达成共识,不是取消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的免税优惠,而是要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整合为全新的房地产税,同步出台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此外,市场人士指出,2011年第一季度,北京、上海、重庆、深圳极有可能率先进行试点征收。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表示,房产税开征只是时间问题,房产税试点将在数月内启动,上海、重庆将分头试点后再总结推广。此外,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人士介绍,部分城市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相关管理条例的修订及地方试点工作正在加紧推进。2011年,如果房价继续大幅上涨,房产税试点很可能推出。

  据了解,目前北京、杭州、上海、重庆、深圳等大城市,以及大连、青岛、丹东等二三线城市,税务部门已基本掌握了本地房地产信息、数据,通过房地产评税核定计税价格也已在二手房交易环节使用,对个人保有房产征税的技术条件已基本具备。

  业内人士指出,当前,房地产价格飙升,很大一部分城市出现了泡沫,而大部分行政措施的效果不是很明显,房产税一旦开征将对需求结构调整起关键作用,进而对遏制高房价产生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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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房产价值100万元,在按优惠上限比例,也即扣除30%后的部分作为税基,乘以1.2%的税率就是0.84(100×(1-30%)×1.2%=0.84)万元。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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