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30日 08:48 |
作者: |
卢元强;余雪菲 |
| |
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
昨日,两份民间意见书拟送达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书分别来自北京和湖南长沙,代表着5479名北京市民和7000多名长沙被拆迁户的声音。
北京:
商业开发不应假借公共利益
据北京民间意见书执笔者骆淇椿透露,12月21日骆淇椿依照第一次的意见和新的征求意见稿起草了第一稿意见书,12月27日完成定稿。目前3个代表去国务院法制办,当面递交这份书面材料。
京版意见书中提到,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是由国家立项、国家用地、国家投资的建设活动,排除一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缺少对征收必须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国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这两个征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交给同级人大和所有被征收人,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房屋评估方面,意见书说,《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征收房屋评估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相抵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是房屋、土地综合评估。然而,意见稿只规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缺少地产评估,与法律相抵触,应该去掉。
长沙:
补偿要合理,反对流血拆迁
同日,长沙民众也提交了一份意见书。自12月15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执笔者12月22日就写好修改稿,12月23日到26日,三天征集了7000多个签名,并筛选出5人把“公民建议书”送达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工委。
建议书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此外,准确、具体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置换安置房,或者实行两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建设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迁户。货币补偿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经济补偿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升值比率及土地使用权升值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湘版意见书中也提到了房屋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意见书指出,征收人及其委托征收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交通等破坏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方式实施征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株连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征收拆迁。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