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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次级债门槛提高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2日 09:11 作者 黄晶华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监督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就起草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

  文件中所针对的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同时还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定向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确保偿付能力充足,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次级债的募集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包括境内法人和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和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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