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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门”投保套现案真相

提要:做进出口生意的张家梁(化名)最近把他所投保的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当年张家梁的寿险顾问黄欣(化名)也作为第三人掺和了进来。然而这三方对投保过程的说法却大相径庭,好似一出罗生门。那么,真相到底如何呢?

 

说法一:买了保险没给保单

 

张家梁表示,2008119日,他在某保险公司的寿险顾问黄欣处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份保险也让张家梁和黄欣结下了投保缘。

这份保险买卖完成后,黄欣还是经常和张家梁电话联系,并推销其公司的其他险种,一来二去,双方也就逐渐熟悉了。后来有一次,张家梁半开玩笑地表示自己现在手头紧,根本没钱再买更多的保险时,黄欣立即接下了话茬,表示公司允许保险客户刷信用卡支付保费。“我给你推荐的这份保险是我们公司今年的主打投连险,等于是在做投资,卖得可火啦,现在股票行情这么好,越早买越划算。你不是现在资金没到账手头有点紧吗?没关系啊,先刷信用卡,等你下个月那笔货款到账了再还给银行不就好了。”在法庭上,张家梁表示黄欣当时是这样游说自己的。

在这样的游说下,张家梁便陆续通过POS机刷信用卡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36万元的保费。但张家梁声称,在自己钱款交付给保险公司后,对方却一直没有给予发票,也没有和自己签订任何保险合同,也没有看到保单。此后两年间,自己曾多次要求返还所付款项,但都遭到保险公司拒绝。无奈之下,20103月,张家梁只能转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3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说法二:保险资金早已退还

 

在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却直言原告所言绝非事实。被告指出的“事实真相”是:张家梁用于购买投连险的36万元早已退保,退回的钱款也早就被黄欣所取走。而结合原告未收到退款的表述,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原告张家梁是实际付款人,但代理人黄欣以自己名义买了保单,但原告不知情,黄欣占用了张家梁的款项。若是这样的话,这就属于刑事犯罪了,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张家梁之前通过黄欣在其公司已投保了多份保险,张家梁若在长达2年的时间内不闻不问,有悖常理。二是第三人黄欣是实际投保人,其只是借用原告的卡付款,那么原告与黄欣之间是民事借贷关系,与被告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三:故意套现反咬一口

 

一个说钱划走了,保单没看见;一个说钱早就退了,至于到底进了谁的口袋与自己无关。然而在第三人黄欣这里,案情又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

黄欣表示,20081月,张家梁通过自己购买了被告的一款人寿险(保费15万元),当时张家梁就是通过刷信用卡支付保费的。此后没几天,张家梁还主动联系自己,表示自己刷卡购买的第一份保单的保费快到了信用卡的还款日,但自己手头比较紧,暂时无力还款,于是希望再买一份保险,用第二份保单退保来套现支付信用卡账单,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流程可以用信用卡支付,退保时用现金退还。

于是218日,张家梁便又通过黄欣购买保费20万元的人寿险。由于投连险可以在犹豫期内就打入投资账户进行投资,为了避免投资损失,张家梁还特意在保单上勾选了“过了犹豫期再进行投资”这一条,并在犹豫期的第二天就马上申请了撤保,9个自然日后,20万元保费也顺利转到张家梁的银行账户,随后张家梁又立刻将其中的15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信用卡透支。

黄欣表示,就在第一次套现得手后,张家梁又多次找到自己,同样表示信用卡还款紧张,又想再玩“先投保,再撤保套现”的把戏,但按公司流程,已有“前科”的张家梁不能再次使用此方法。但为了维护客户,黄欣便想了个法子:在自己账户中追加投资36万元,而这笔保费陆续由张家梁刷信用卡支付,等到撤保套现后,黄欣再将现金支付给张家梁。

在法庭上,黄欣气愤地表示:“我当时还问过公司,如果投保人和支付保费的信用卡持卡人不是同一人可不可以,公司说没问题,当时公司里知道这事的人很多,我还因此成了公司的VIP客户。其实他(张家梁)就是要套现,我也只是想维护客户关系。后来这个保险也申请了退保,退回的钱我也陆续还给张家梁了,这案子已经和我没什么关系了。”

 

法院说:原告诉请与法无据

 

    法院结合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后认定,第三人黄欣所言基本属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家梁第三次通过信用卡向被告支付的36万元的性质是什么?以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返还?

原告主张是因自己投保向被告支付的保费,认为,原告是为实现套现的目的而通过信用卡刷卡代第三人支付保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主张支付自身保费的理由不成立。

另有证据显示,张家梁虽然替黄欣刷卡支付了36万元的保费,但这36万元的保费只能证明黄欣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张家梁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了保费36万元的保险合同,所以原告张家梁以未能签订合同为由要求返还保费的前提不具备。其次,张家梁的支付是代第三人黄欣的付款行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虽然张家梁是以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但付款行为是以黄欣名义进行的,只能视为黄欣的付款,且黄欣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结算完毕,因此张家梁无权再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款项。  

综上,法院驳回原告张家梁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保险套现要不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 张巍巍

 

近年来,信用卡套现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利用人寿保险在犹豫期内可无条件退保的条款来实现信用卡套现的情况还不多见。

所谓犹豫期,也叫冷静期,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的特点,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合法权益,设定了“犹豫期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无条件,无理由”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申请后,必须退还己收全部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高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犹豫期条款本身是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却被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拿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本案原告即是一例,从15万到20万再到36万,原告利用保险套现金额越来越大。为了能够规避保险公司规定而多次套现,后来还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为投保,如今又反打一耙状告保险公司,企图混淆事实,但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事实上,无论是利用保险还是其他方式套取信用卡资金,只会让窟窿越来越大,拆东墙补西墙补到后来早晚要“溃坝”,不但自己的债务越背越多,而且信用记录也会受到不可挽回的伤害,情况严重的还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保险套现实在要不得。

 

 

 

理财金手指:不要忽视犹豫期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保险营销员害怕客户在犹豫期退保,导致“煮熟的鸭子又飞了”,于是故意不告知有“犹豫期”的存在,只是强调“退保会损失很多钱”,当投保人执意要在犹豫期内退保时,又会借口说退保手续过于烦琐,有的甚至会捏造规定,提出要扣一部分费用,还有的会告知投保人犹豫期以保单生效日算起,此时已经过了犹豫期等。

要指出的是,这些说法都是毫无依据的。人寿保险保单于缴纳首期保费次日零时生效,但犹豫期必须以客户亲自签收保单回执日起算,10天内都可以无条件无理由退保,且签收回执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才有效。

犹豫期无条件退保是投保人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仔细查看保险条款或咨询保险专业人士,以确定自己对这款保险的理解完全正确并这款保险适合自己。如今各家保险公司都要求在犹豫期对购买投资连结险和分红险的客户进行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抓住这个时机,将自己从代理人处了解的权益通过电话在回访人员那里一一进行核实,以确保代理人没有“忽悠”自己。

还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连结类人寿保险虽然也有犹豫期,但有的保险公司会在保单签约之后马上把保费放入投资账户,犹豫期内如果退保,保险公司只会按照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变化后的资金退给顾客,增值和赔钱都是有可能的。所以在选择这类保险时,投保人一定要问清楚保费何时进入投资账户。

另外设定犹豫期条款的主要是长期的人寿保险,而一般的车险、家财险、意外险等保险均没有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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