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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电销再被规范保险营销员禁“盲打”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8日 08:28 作者 俞燕
      针对保险营销过程中电话扰民等现象,保监会昨天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
  所谓人身保险电话营销,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建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呼叫中心,以保险公司名义或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经客户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介绍和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电话营销分为保险公司直接销售和委托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在电话中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和在电话中确认客户投保意向等。
  保监会早在2008年便下发了《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后,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管控不到位、过度销售和销售误导、电话滋扰、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为此,保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保险电话营销中的电话滋扰和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工作。《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各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此外,各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应当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一个号码,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多于一个号码的,在2010年底要统一到一个号码,2011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
  《通知》区分了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在电话约访方面,《通知》指出,各公司对于营销员个人对自有客户、转介绍客户等特定群体提供保险销售或后续服务的电话约访行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和教育培训,统一培训内容并建立培训档案,统一制定约访用语,逐步纳入职场内集中管理。
  《通知》同时强调,各公司要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的内控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防止其他渠道销售人员假借保险公司名义进行电话营销。对由于管控不到位出现误导、扰民等问题,保监会将从重追究公司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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