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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情形下可提涨工资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5日 09:36 作者
    近年来,银行、电力、石油、纺织等行业劳务派遣现象愈演愈烈,由此产生的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侵害情况也时有发生。

  日前,提请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规定,一个工资年度内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具体为:本单位利润增长的;本单位有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

  此外,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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