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1日 09:2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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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明确提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而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都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记者10月20日从浙江省政府发布实施的《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中了解到,该省对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中,省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设区市负责所辖市区范围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县(市)负责辖区内的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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