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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裁决权应及早交给司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5日 07:10 作者
      围绕着久被诟病的“行政强拆”,最近有两条消息值得关注。一是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二是有媒体报道,在安徽池州市贵池区,一些村民因征地拆迁矛盾居然“掀翻市长轿车”。
  这两条消息,前者凸显出制度建设的进步,后者则足够吸引眼球,反映了行政性的强拆与强征,是导致当下政府与民众间矛盾的重要缘由――那些“没有强拆就没有中国的城市化”、“每个人其实都是强拆政策的受益者”的谬论,在池州事件中,又有了新的演绎。
  如果新拆迁条例草案的上述规定最终变成现实,那将是一个可喜的制度建设成果。当然,我们也可以乐观地说,社会进步的潮流终究无法阻挡,强制拆迁的裁决权归由司法,定是一个必然。就在本月上旬,国务院曾召开常务会议,强调不得强拆强建,不得强赶农民上楼。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与会议的精神和逻辑,是统一的。
  我们一再表达过这样的观点,拆迁这个名词,本身并没有过错,拆迁行为甚至是一个社会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举措。城市要发展,危房要改造,都涉及到拆迁工程。没有拆迁,就没有变化,就没有旧与新的交替。回顾过去,一座座中国城市在不断的拆迁与建设中,一点点地实现现代化的梦想。
  我们也认为,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强制拆迁亦未尝不可。这里的关键在于,强制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出于某个小集体乃至个人的利益,更不是那些见不得阳光的非法利益。同时,强制拆迁需要利益平衡的机制,经过各个利益主体充分的、平等的博弈。若没有这样的博弈过程,则强制拆迁很有可能落入暴力强拆的陷阱。
  无可回避,在过去若干年里,各地并不鲜见的暴力强拆事件,已经造成了许多血淋淋的悲剧。恶劣的暴力强拆与扭曲的利益诉求结合在一起,罪恶由此衍生出来。中国社会的晴朗天空,也因此被蒙上阴霾。最近一段时间中,以宜黄拆迁事件为代表,暴力强拆行为引发了民众的极度愤怒。一些公权力的滥用与民生之困,得到充分的暴露。
  回看过去的暴力强拆事件,原因都不复杂。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约束不够,有些权力被滥用;二是制度建设没有跟上,主要体现在新拆迁条例一直停留于论证与研讨阶段,似乎很难见到天日。这个条例现在有了更丰富的成果,问世日期也有望更早一些,的确让人有一种峰回路转之感。
  不少时候,一些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精神相当淡漠,个别人甚至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绑架”公众利益,公民的权利与民众的利益被严重漠视。同时,在制度层面上追问,的确也存在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形。在这样的条件下,实施强拆行为的官员,其权力的约束往往只能靠他们的良心,而难有制度的压力。
  现在,新拆迁条例草案有了立法新意,由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进行裁决,必将有助于抑制暴力强拆行为的发生。一旦草案变成正式法律文本,则政府部门便实现了权力的归位,只能当“运动员”。那种开发商赤膊上阵强行拆迁的不当做法,更会成为历史。
  由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裁决强制拆迁行为,其思路本不复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一直有关切民生者不断吁求。这种权力让渡的本质,实为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也就是说,那些即便是符合规定应该搬迁而房屋所有者未能搬迁的,也理应按照正常程序,最后由司法机构来强制执行,而不是行政部门,更不是开发商。
  中国仍处于城市化的进程当中,这个大背景决定了城市建设过程中围绕拆迁问题需要面对的矛盾与冲突。无疑,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新拆迁条例制定越完善、实施越及时,都将有助于化解其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制度的佑护之下,拆迁讲的是规矩,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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