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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乳品企业需重申生产许可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8日 08:53 作者
    11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现行所有获得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至2011年3月1日,凡未重新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法停止生产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产品。

  根据《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规定,采购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及其加工制品进行三聚氰胺等项目检验;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与此同时,企业检验人员中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至少2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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