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产经要闻
上海暂停购买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全文)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3日 15:29 作者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消息,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下为全文内容:

  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0)57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批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二、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

  五、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六、关于购房家庭申请组合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首付比例,以组合贷款受理银行执行的相关规定为准。

  七、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贷款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情况实施后台监控和随机抽查,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贷款受理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国土部称房地产业要以保民生为首要目标 (09-28 14:07)
·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做好“两节”服务工作 (09-21 08:04)
·山东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确定 每宗最低2000元 (09-08 10:13)
·山东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确定 每宗最低2000元 (09-08 10:13)
·三部门发文节能汽车财政补贴不得纳入优惠额度 (09-04 10:13)
·房产税呼之欲出 政府是否会再出重拳 (08-20 09:30)
·促民资“新36条”40项目划责到部委 (07-27 09:29)
·鼓励、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督促研究具体办法 (07-27 07:56)
·先安置后拆迁 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07-15 09:50)
·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07-13 09:38)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