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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风险暗流汹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8日 07:54 作者
 

  对于这种貌似三赢的BT模式,一些业内人士警告称,BT项目一般规模大、工期长(多数达3至5年)。在这期间,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机械成本的波动都比较大,而这三者是影响建设成本的最主要因素。这也就给前期出资单位带来巨大的“时间风险”。有多年BT项目运作经验的业内人士强调,“不仅如此,最严重的是到期回购出现问题。比如政府财力不足或者政府换届。甚至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国家宏观政策‘大转向’了,央企、地方政府、开发商也只能傻眼了!尤其是央企这种全部出资的行为,风险太大了!20亿的贷款必然会对企业内部资金流通造成紧张。”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对此表示,这种“畸形”的项目融资方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国的《担保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而且,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了地方政府不得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

  薛洪增表示,“就我了解,有不少家公司这几年投入在BT起诉、追索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已经很可观了!不过,幸亏项目的规模不大,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运,而且政府在逐步偿还。然而,目前绝大多数BT合同都是政府承诺或是政府指定土地的将来收益权的首先偿还承诺,这些承诺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或认定无效的。”

  另外,薛洪增指出,央企全部垫资建设除收取建设安装费用外,还参照银行利率收取固定利息,应认定为借贷行为。“央企是不具备这种资格的。而且,某种程度而言,这是变相的‘高利贷’。因此,这样的合同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指出,由于对BT模式的投资回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计算方法,很多施工单位提供给审计部门的承包价格一般会高于常规的承包市场的价格。如果到期回购后出现争议,一旦审计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就会出现法律纠纷。

  “急于开工的项目,规划、报建手续等前期手续往往是不齐全的,通常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这也是一个隐藏的法律风险。”薛洪增指出。

  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现行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都规定只有银行可以提供贷款。当然,还存在某些特殊情况,一种是委托贷款,一种是企业组建的财务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借贷行为都是违规的。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企业之间通过某种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借贷操作肯定是违规的。他表示,这种变相的借贷模式一定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未来某些产能过剩行业也能“依葫芦画瓢”获得贷款,则不利于国家调控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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