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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新设保监局 保险中介须持牌销售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3日 08:55 作者 舒时
      金融海啸给香港的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在全面检讨香港的金融产品与行业监管之后,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将监管扩大至保险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昨天发表正式咨询文件,建议成立独立的保险业监管局,取代保险业监理处,从而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昨日宣布,上述公众咨询期为3个月,至10月11日。在经过业界及市民公众咨询期之后,将于2011年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保险业将设发牌制度
  根据公示文件,有关建议将赋予保监局发牌、日常监察和调查,以及惩处违规行为等监管权力。有关监管权力除适用于保险公司外,也同样适用于所有保险中介人,即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此外,该文件还要求,独立保监局透过发牌制度直接监管保险中介人的操守,将来所有保险中介人都必须取得由保监局发出的牌照,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咨询文件同时建议成立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法定的上诉审裁处,以及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保监局须向立法会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审计署衡工量值的调查。在保监会成立之后,保险业的并购活动也将需要获得该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
  陈家强表示,日后针对保单持有人提出的投诉,调查以及上诉程序等,将会统一由保监局处理。
  金融监管扩大
  香港特区政府设立保监局的构想由来已久,在金融海啸之后,香港特区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同时也对保险业的行业规管进行了更全面的检视,认为当前的保险业监管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首先,香港目前的保险业主要由保险业监理处(即香港特区政府保监处)负责管理,属于一个政府部门,由保险业监理专员主管,这一体制与金融监管机构在财政和运作上独立于政府的国际做法并不一致。其次,目前香港保险业的三个自律规管机构(即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在处理投诉机制、调查程序及纪律处分制度方面也不一致,而且上述三大机构的调查与处罚力度均有限,这些都可能产生一些潜在问题。
  成立独立保监局的做法显示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将进一步与国际做法看齐。未来保监局将有权进入受规管机构的处所进行巡查并展开调查,还可以查阅有关记录及文件,并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发出法庭命令以强制某人遵从保监局在巡查和调查时所施加的合理要求;甚至可以施加监管罚则(公开谴责、罚款以及检控等)。
  金管局将介入保险监管
  考虑到许多保险产品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香港特区政府特别建议,赋予金融管理局与保监局相类似的权力,负责规管银行雇员销售保险产品的操守。如有需要,可在保监局制定的规管守则以外,为银行雇员订定额外的操守规定。
  对于金管局与保监局未来的分工合作,陈家强解释,如果保监局接获关于银行从业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投诉时,会将投诉转介金管局处理,金管局可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在有必要时作出处分,而基本罚则仍由保监局订立,保监局拥有对中介人除牌的最终权力。
  陈家强解释,主要由于银行销售环境较为特别,因此,由金管局监管银行保险销售的成效会较大。他表示,未来保监局与金管局之间将会建立定期的沟通平台,而有持续性的复检,确保对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符合保监局要求。但他透露,政府无意成立超级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所有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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