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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分类监管延伸至分支机构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9日 09:14 | 作者:黄晶华
保险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已经进一步延伸到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昨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在这一分类监管中,保监局将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规定,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其中,A类机构是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是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是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是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上述分类中,只对A类机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而其他三类均有相对应的多项监管规定,其中,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D类机构,将采取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等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还规定,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分类,制定监管措施。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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