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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监管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9日 09:31 作者 韩洁 罗沙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韩洁 罗沙)记者18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办法》要求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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