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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险企信息披露标准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7日 08:23 作者 赵怡原
 

  5月25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应当在其网站披露,并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重大事项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办法》将于2010年6月12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该办法,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该办法。

  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一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四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所经营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高管人员简历、职责、履职情况等内容也在要求披露的范围。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

  不过在市场人士看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需完善。该人士指出,从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看,许多保险公司采取报纸披露的方式,时间按月或季进行,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特别是客户所关心的投资方式、投资渠道、投资人情况等方面披露不够,极易产生误导作用。对保险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否完整,似乎并不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其对信息披露主动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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