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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房产税三大谜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6日 06:18 作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上海拟征房产税”消息传出以来,房产税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争论也由此引发。上海作为地方政府是否有权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上海开征是否意味着全国范围将开征?各大媒体对这些问题争论不休。这也让各界人士疑惑不解,一些人直呼房产税是“盛夏的一场绯闻”,更有甚者,一些人士认为这是政策摇摆的体现。针对这些谜局,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财税专家和相关人士,请他们进行解读。

  谜局一:上海是否有权扩大房产税范围
  “上海拟征房产税”的报道刊发以来,不少媒体围绕上海是否有权扩大房产税范围展开讨论。有媒体援引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的表述称:“房产税解释权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随后一天,又有媒体报道,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在省级政府,地方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将个人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房定义为经营性房产来操作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地方并非完全没有操作居民住宅保有环节房产税的空间。
  究竟哪一种说法是对的呢?记者查阅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发现,条例第十条明确指出,“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从这个表述来看,牛新文所说的解释权在中央确实没有错,刘尚希指出的地方有实施细则的制定权也是符合条例规定的。
  记者随即又查阅了上海市、广东省等地方政府此前发布的房产税实施细则,发现这些细则都只是在房产税条例的基础上,明确了房产税的具体开征地区和房产税计税余值的计算方法,并没有重新解释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就此问题,记者又请教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著名财税专家倪红日,她明确表示,重新解释并扩大房产税范围的权利在财政部,地方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制定操作性较强的施行细则以更好地征管房产税。
  那么,上海为何先是提出要征收住房保有税,然后在地方调控细则里提到房产税呢?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培森指出,以税收调控房地产市场,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界人士都可以提,但这些都只是建议,最终政策还是要由中央来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言人也曾表示,“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将由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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