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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订 可能赋予网购“后悔权”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2日 10:49 作者 赵威
 

  消费者网购商品不满意,在收到商品三十日内可“无费用退货”。

  这条针对网上购物的规定可能出现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

  昨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已实施16年的《消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最迟在2012年出台。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主任唐少博对各项修订作了解读。

  变化一:网购商品30日内有“后悔权”

  变化: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解读:最近几年,网购投诉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这条规定是中消协在《消法》第一次修订时提出来的,有关部门主要参考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这条规定涉及的可退商品应该是未经消费者使用过的,否则很容易让个别素质不高的消费者钻空子,给商家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某位消费者为了参加聚会网购一件时髦的衣服,聚会后不想穿了,他就去找商家退货,这对商家不太公平。

  网友声音:一名新浪网友表示:我认为这条消息很好,那种又想赚钱又怕消费者麻烦你的商家很不值得同情。而另一位网友则提出了不同意见:网上销售利润本来就很低,卖一双袜子利润只有几毛,要是碰上无良买家要求退货,再给你个中评或差评,运费还要卖家出,试问哪个卖家能承担得起!

  变化二:商家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变化:(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解读:部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往往会在不经意间被商家泄露出去,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麻烦,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在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增加相应的罚则,才能更好约束商家的违规行为。

  变化三:垃圾广告不得再骚扰消费者

  变化: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解读:整治垃圾广告信息,有关部门应联合起来对商品经营者和网络、通信运营商加以限制。此外,经修订的《消法》中还应加入惩罚性的条款,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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