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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政策促进两岸海上直航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0日 08:05 作者 朱宇
        
  交通部12月29日称,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该部发布了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三项政策措施。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
  
  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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