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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标准争议内容暂缓实施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08:36 作者 马晓华
    马晓华
  
  在受到媒体激烈质疑之后,昨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出《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标准实施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而这两项内容就是此前争议最大、关系到电动自行车行业命运的要素,即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具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公里/小时,且不大于50公里/小时,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
  据悉,全国共有1.2亿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将市场大量存在的、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划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巨大争议。
  “结果是暂缓执行,这是一个好消息,但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目前还在研究中,还不知道未来如何。”中国自行车协会电动车委员会主任陆金龙对CBN表示。
  然而,“逃过一劫”的电动自行车行业依然无法回避违法的质疑。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国标委暂缓执行的通知发出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问题,将是电动自行车行业与《道路安全交通法》的直接较量。”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标委会秘书长缪文泉对CBN记者表示。
  “电摩标准的制定与电动自行车行业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在国家现有法律下制定的,就是《道路安全交通法》、《标准法》以及相关的标准,在《标准法》中规定,两个想接近的车辆的标准,要做到标准的无缝链接。现在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其实是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以及《质量法》。”缪文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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