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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0日 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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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2日 央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2008年10月26日 财政部――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00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 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 转让免征营业税, 改为超过2年 (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 (含 5 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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