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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主协议限期临近部分中外资银行条款"谈不拢"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4日 10:04 作者 杨斯媛
    杨斯媛
  
  参与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中外资银行即将迎来最后期限,即9月16日前各银行之间要签署一项主协议。CBN昨日从数家中外资银行获悉,个别中资银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向外资银行提出的条款令后者“犯难”,可能造成双方暂停交易。

  “一两家中资行态度强硬”
  根据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参与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银行须在9月16日前签署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银行只能同与己签订主协议的对手方交易。
  CBN获悉,个别中资银行向外资银行提出的条款令后者难以履行。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要求外资法人银行母行在签署协议前为其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二是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双方在违约事件条款上存在较大分歧。
  一位股份制银行交易员对CBN表示:“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产品对中资金融机构带来影响,所以部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偏紧,借重新签署协议的机会重新定义条款。”
  一位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人士也表示,外资法人银行资产规模相对中资银行较小,作为对等交易对手,违约时不能弥补的概率相对较大,因此个别中资银行出于内部风险管理要求,提出让外资银行母行提供信用担保。
  由于一对一地商谈协议条款,各银行提出的条件不尽相同。一位外资银行金融衍生品主管对CBN表示:“并非所有中资银行都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提供信用担保,只是个别银行,我们了解到的只有一两家银行态度比较强硬。”

  外资行难以履行部分条款
  对于中资银行提出的条款,数位外资银行人士均表示外资银行对此难以履行。
  上述主管表示,外资法人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机构,非分行形式,大部分拥有国际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因此银行内部对提供担保一事很难操作。外资银行母行多为上市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需公开披露,会对股价带来影响。
  此前,外资银行不需提供信用担保即可与其他银行展开信用衍生品交易,双方都按相关国际协议从事交易。
  一位外资银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部分中资银行还要求外资银行降低交叉违约的门槛,并要求其母行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对外资银行的交易提出更严格要求。
  银行间衍生品交易交叉违约是指,在双方协定的条件下,如果合同项下债务人在其他合同或类似交易中发生违约,那么该违约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债权人可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
  上述主管解释,这意味着母行如果发生信用评级调整、破产倒闭、法庭指控等事件,均可能使其在华子银行与中资银行签订的衍生品合同出现违约,这对外资银行很不利。
  或影响交易主体和市场
  随着主协议签署最后期限日益临近,外资银行人士均表示,如果届时因条款分歧无法签约,可能造成双方无法交易,这对外资银行将产生负面影响,也将影响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流动性并增加交易成本。
  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较为活跃,利率、外汇衍生品方面,外资银行均参与较多。
  上述主管表示,如果个别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无法签署协议,将减少市场参与主体,也将影响双方及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即使外资银行无法与某中资银行交易,也可以搭桥形式,通过另一家可交易的中资银行间接与其交易,这不仅增加交易成本,也将把信用风险集中于搭桥的中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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