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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人大代表吁规范医药事故处理机制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09日 08:23 作者 孙书博
    昨日,来自全国的医药行业人大代表自发举行一场研讨会。这也是历届两会过程中,第一次自发举行的人大代表讨论会。
  在会上,针对2月份刚刚出现的双黄连注射剂安全问题,与会代表呼吁尽快明确药品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呼吁公开双黄连处理过程
  2009年2月12日,卫生部、国家药监局通知,要求各地停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下称“乌苏里江制药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剂,已有一位患者在注射此种药品后死亡。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社会对于中药注射剂安全性问题的关注。
  “如果用一句话来形容目前的中药企业,特别是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的生存现状,那就是高危行业、弱势群体。以双黄连中药注射剂事件为例,在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已经将责任倾向于生产企业身上。但是,现实情况却是90%的药品安全问题,出在基层医院配伍不当上。”河北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说。
  辅仁药业董事长朱文臣表示,对于药品安全纠纷,必须分清是因为不合理用药出现的安全问题,还是药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我国不合理用药的发生率从回顾性病例分析得到的数据约为住院病例的19.6%~20%。但是,有专家估计,不合理用药在我国临床使用上要严重得多,不合理使用比例大约为40%,居全世界不合理用药前列,造成临床上药源性疾病时有发生。如在我国2000万聋哑人中,大约60%以上由抗菌素所致。
  “据我们了解,到目前为止,2月份出事的双黄连注射剂,产品质量的检测上完全没有发现安全质量问题。而是青海省基层诊所,将双黄连和核苷类药品联合用药,很可能是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造成一位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黑龙江葵花药业董事长关彦斌说。
  须建立医药事故处理机制
  “医药事故处理机制的建立,首先就要解决医疗机构管办不分的问题。目前医疗机构由卫生部出资建立和管理。而对制药和流通企业来说,药监局仅负责监督职责,实际的管理处于空白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医疗机构还是卫生部的‘儿子’的话,一旦出现用药问题,制药企业自然成为弱势群体。”江苏康缘药业董事长肖伟说。
  不仅如此,缺乏科学的法规建设也是目前代表反映出现药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之一,在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的十几位代表就一份“完善医药纠纷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建立”的议案联合签名,呼吁国家尽快加强药品使用评价体系和法规建设。
  该议案呼吁尽快建立医事仲裁制度。通过设立中立的、由第三方主导的民间仲裁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解决一般医患、药患、医疗纠纷。同时,加强法院对医事仲裁的司法审查或监督。
  “我们要分清标准制定、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在药品不良事件中的责任。如果药品不良事件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违规操作导致,那么事件发生后应由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议案上签字的朱文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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