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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管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来源: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13:42 | 作者:孙晓云;李佳
巴塞尔资本协议自诞生以来,为维护国际银行的安全和稳定,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II》的问题与不足。在经历了艰苦的谈判与斡旋之后,2010年9月12日,27国央行在瑞士最终一致通过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协议——《巴塞尔协议III》。12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终文本,要求各成员国家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这一协议由多个国家的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参与修改和制定,显示了全球金融业致力改革的协调行动。其中,强化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成为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加强风险管理文化和制度的建设,注重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防范系统性和流动性风险,重视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平衡,是下一阶段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现有金融体系的缺陷,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控制高杠杆率、管理流动性风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挑战。同时,也为国际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改进风险监管体系的机会。金融危机中后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危机中暴露的问题不断反思,并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多次修订。先后公布了若干意见稿及征求意见稿,将焦点放在金融危机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受到质疑的几大问题上。 《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巴塞尔III”)第一次真正地体现了全球银行业的联合监管行动,展示了金融监管改革与全面风险管理的新趋势。毋庸置疑,这将对未来全球金融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对推动我国金融体系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监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III的最终框架和实施计划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召集27家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III达成了一致协议。巴塞尔III的核心内容涉及:提高资本充足率;引入资本缓冲资金;设立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对杠杆率设定标准。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以及G20各国代表均表示,对巴塞尔III的实施,要在不违背世界尚处于金融危机恢复期的周期性经济规律中进行。除此之外,如何将巴塞尔III按照实际情况转化成适合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可操作性建议,也需要一定的研讨时间。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在9月12日宣布了一系列完全实施巴塞尔III前的过渡期调整计划。 重要过渡期计划包括:在2013年内出台对资本充足率外延性的定义,2017年前完全执行新资本充足率定义;不符合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充足率,将会在2013年起的10年内被取缔。对于最小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普通股及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最小值的上限将会自2013年起分阶段提高,并在2015年完全落实。具体的实施步骤为:(1)到2013年,普通股及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小值由目前的2%和4%分别提高到3.5%和4.5%。(2)到2014年,普通股及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小值分别再次提高到4%及5.5%。(3)到2015年,普通股及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小值最终实现4.5%及6%的要求。 对于属于最小值4.5%以外要求的0~2.5%区间内的资本缓冲资金,将在2016年1月开始执行,并计划在2019年1月完全落实。最后,杠杆率设定标准的测试将在2013年开始,并计划于2017年底完成。 巴塞尔III将对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产生深远影响以实施巴塞尔III为代表的、日益增加的全球性监管,将影响银行和金融业的结构、赢利能力和管理方式。具体来说,分为两个方面:对银行业整体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对风险管理实践和对风险经理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流动性标准的要求,银行在资产配置比例中,将会增加低收益的流动资产额度,从而导致收益率降低。在新的资本金和新的金融工具方面,要提高价格以达到有一定要求的资本回报率;减少分红股息,对高管的酬金回报结构进行调整;另外,降低杠杆率,减低股权风险溢价,会补偿日益增加的资金成本和融资费用。用风险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来调整整体的风险暴露的增长;逆周期的资本缓冲会成为一个平衡的手段,从而抑制信贷的过度增长和降低资产负债表过于庞大。另一方面,巴塞尔III冗长的实施窗口计划,能帮助银行平均化资本成本,循环注资,并有利于结构性的调整和战略性的转变。长远来说,银行体系的风险溢价会降低,使得需要政府注资银行系统的可能性减少,有助于控制系统性风险。 监管的改革,使得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实践在文化意识、组织建设、系统管理各个方面会变得更加重要,实施的程序也会受到董事会和高级执行管理层的关注。行业内部需要有对复杂的风险偏好有良好的评估,改进模型和方法的使用,提高诸如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为核心的这类监控方法的运用,密切跟踪宏观经济的变化对银行资本和赢利的影响。改善风险管理实践,配备或增加风险管理执行官员,让他们直接向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会报告,并保持其独立性。 对于风险官和风险管理者来说,强调全面风险管理的综合治理做法会影响他们的角色。仔细地观察这次在金融危机中避险成功的金融机构,它们都突出地显示出风险官和风险经理在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在未来环境中,风险管理者的可见度将提高,挑战也会更大,需要有更高的教育资质和丰富的行业经验。 对全球银行业而言,巴塞尔III实施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以欧洲和美国为例,以2011年二季度的资产债务表为基准,假设没有进一步的缓解行动,到2019年,欧洲和美国银行业将面临1.7万亿欧元的资金缺口(欧洲1.1万亿欧元,美国0.6万亿欧元);短期流动资金缺口1.9万亿欧元(欧洲1.3万亿欧元,美国0.6万亿欧元)。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既要在技术上达到新的监管要求,也要重新调整机构内部的管理方式和商业模式,任务极其艰巨。 全面风险管理: 我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由于起步晚,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在产品、规模和深度方面都与国外的市场有很大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业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公司治理、制度构架、风险量化、信息系统等方面都需要极大地提升。自从2009年3月我国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以来,开始参与到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标准和监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国银监会在指导中国银行业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方面一直在做准备,也初步形成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基本情况的监管框架。 目前,一些规模较大的活跃银行正处在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初级阶段。鉴于国内银行业的整体基础,我们必须正视实施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带来的挑战,充分估计这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的成本和复杂度。与此同时,以实施巴塞尔协议为契机,借此推动银行机构内部改革,加强其风险文化、制度与技术的全面管理。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建议重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风险管理的文化和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ERM)文化、制度和技术的构建,是国内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最大挑战。《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09》表明,我国的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提升和经营模式的转型中,面临的困难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数据的积累、风险量化方法的引入、风险模型的建立、以及信息系统硬件的开发等——这些基础构架的搭建需要人才的培养和时间的累积。此外,更大的困难来自于银行机构内部风险文化的普及、制度政策的建立和内控系统的完善。它们是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基础,是组织的“软件”,是一系列将风险管理融合到商业战略计划并渗透到日常经营的过程,具有动态和持续的特征。这些“软件”对银行的要求更高,更需要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培养和长期的积累。 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由COSO(美国和国际的5个反欺诈组织的联合体)在2004年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系统地提出的。全面风险管理可以表述为“由企业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在制定和实施整个企业战略的一个过程。识别可能会影响目标实现的潜在风险事项,以便在企业的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保障”。它强调风险管理的整体性。 建立在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实践基础上的巴塞尔协议,是推动中国银行改革的指南。在落实巴塞尔协议的过程中,银行业必须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扎扎实实地落实识别、评估、应对、控制风险的全面流程,而不仅仅是被动地“达标”或为了完成“监管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自我管理,在自身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系统流程等方面得到全方位质的提高,从而加快缩小我国与国际银行和金融机构管理质量方面的差距。 第二,防范集中度风险、非正规金融和综合经营积累的系统性风险。我们的监管部门在充分认识到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带来的破坏作用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我国国情下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比如:(1)银行的集中度风险,(2)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融资风险,以及(3)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事实带来的非规范化和复杂化现状。第一类风险由信贷高速增长引发,再加上监管政策的顺周期性,使得大型银行之间、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这是系统性风险爆发的隐患。而非正规金融,是指地方金融、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等。非正规金融历来是中国监管机制的薄弱环节。近两年,为了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刺激,利用开发民间资本,大量的区县级融资平台暴露了不少脱离实体经济的融资管理风险。再有,我国的几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包括纯粹的金融控股(母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银行控股公司;政策性金融控股公司;产业融合型集团,结构和运作都相当复杂;另外,各类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销售经营上相互合作,共用平台,已是部分的综合经营,且规模相当之大;还有各类金融机构竞争同一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等。我国目前既没有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法规,也没有对各类理财产品统一的监管条例。这些监管的空缺可能造成监管套利。 此外,随着我国银行业深度卷入房地产金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资产泡沫的积累也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再有,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象和教训在中国需要十分警惕。过去几年,中国大型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增长迅猛,截至2011年8月,我国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已达到49万亿元人民币,占银行业总资产47.4%;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总额为104万亿元人民币,是我国2010年GDP的2.5倍。目前,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市值已居于世界银行业的前十名,其中工行和建行已分别位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一旦其中一家银行发生危机造成系统风险的传染,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我们不应忘记,我国曾在1998~2005年,重组或关闭业绩不佳的金融机构花费了约3.6万亿人民币巨额资金。政府主导完成的机构改革使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赢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大幅改善,但同时也产生了政府“隐性担保”的潜在心理。在当今复杂变迁的环境中,我国金融综合经营态势的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大量涌现,这一切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因此,加强对大型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警惕系统风险,应成为我国实行巴塞尔协议、改革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结合定性定量分析并重视压力测试。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国际活跃银行对风险估值的手段向定量分析方向发生了过度偏移,对复杂演算模型的盲目依赖也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模型大多建立在假设条件下,一旦假设不成立,模型即会失效,导致巨大损失。 目前,我国银行业尚缺乏合理有效的内部评级体系管理和量化信用风险,资产质量评价还未与风险测评结合在一起,尤其是银行风险暴露债务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多种类零售业务信用评分卡的开发,以及独立开展第三方验证工作、操作风险的评级等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在指定信用风险评级系统时,应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从定量与定性两个角度实现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加合理的衡量,逐步完成由“标准法”向“高级法”的转变。 此外,此次金融危机警示我国应增强压力测试的作用以及应急资本的纳入,基于目前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应急资本的纳入会有效规避资本充足率仅覆盖银行预期之外损失的不足,而对压力测试模型的情景设计也应从定量与定性两方面入手。 总之,对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在不违背世界尚处于金融危机恢复期的周期性经济规律中进行。除此之外,如何将巴塞尔协议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转化成适合我们自己金融监管发展改革的具体指南手册,落实中也需要有联系实际的管理创新。 (孙晓云为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北京大学兼职教授,李佳为北京大学研究生)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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