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理财频道>银行理财>银行资讯

银行银保业务的风险防范

   
  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渗透、优势互补、互惠共赢,作为现代金融业不断拓展业务空间,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新的模式,已逐渐形成共识。但随着双方合作规模的扩大和速度的加快,风险隐患也不断显现。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趋利性增强。部分代理行和保险公司虽然达成合作协议,但由于对合作的预期目标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共赢的目标也未完全实现。掌握大量网点资源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在渠道市场上独占主导地位,而具有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的先天优势,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在代办手续费上形成恶性竞争。部分保险公司逐渐滑入“无利润”甚至亏损经营的边缘,被迫调整业务结构,压缩代理业务品种和规模,反过来又影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近期收益及长远的中间业务发展。
  二是隐性竞争加剧。个别保险公司和个别代理行以搞竞赛的方式,在“合作协议”外支付手续费,用于代理窗口经办人员的奖励。有的保险公司和代理窗口联合向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物品或购物券,个别代理窗口更直接在窗口摆放保险公司擅自印刷的“特大喜讯”
  和“好消息”等违规宣传资料,客观上起到了误导客户的作用。
  三是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培训不到位,个别代理窗口销售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和技能,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将本非同一可比口径的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银行“本金”、“利息”等概念误导消费者,或以银行的信用来代替保险公司的信用,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混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责任。
  如何防范风险呢?对此,笔者认为,首先,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取得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其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
  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不得以手续费高低选择合作伙伴。
  再次,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另外,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由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最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假、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宣传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不得进行误导或不实宣传;不得向购买保险的顾客赠送物品或购物券;不得借贷款之机变相强制保险,更不得从贷款中直接扣收保费。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文档附件:

相关推荐: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