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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信托公司退出泰康人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5日 08:24 作者 俞燕
    昨日,保监会发布一则公告,批准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国托”)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诚信托”)退出泰康人寿。
  两家信托公司退出
  公告显示,保监会批准北京国托将所持泰康人寿3326万股股份、3000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嘉德拍卖”)和盈格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诚信托将所持有泰康人寿5000万股股份转让给尔富(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完成后,嘉德拍卖持有泰康人寿1.6亿股股份,持股升至18.9%,仍位居第一大股东,尔富(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000万股股份,占比5.87%,盈格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3000万股股份,占比3.52%,北京国托和中诚信托则不再持有泰康人寿的股份。
  泰康人寿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本次股权转让是正常的股权变更,具体的股份转让是股东的自主行为,泰康人寿没有需要进一步可以披露的信息。
  这是泰康人寿自去年以来的第二次股权转让。去年3月,法国安盛获批将其持有的泰康人寿840万股股份转让给嘉德拍卖,2217万股股份转让给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1.02亿股股份转让给高盛集团有限公司,由此全身而退。
  清理信托资金持股
  不过,此次股权转让的一大特点是,悉数退出泰康人寿股东之列的是两家信托公司。在泰康人寿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原本有三家信托公司,除了北京国托和中诚信托,还有位居第四大股东的中信信托。
  在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去年公开宣布未来三年内实现在沪港资本市场上市的消息以来,此次股权转让似乎容易被市场解读为上市进程之一。不过,上述泰康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国托和中诚信托的退出,其实是基于201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必须股权明晰,并有持续的出资能力。
  据了解,中国太保、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上市之前,因其法人股被诸多信托资金持有,被要求限期清理法人股中的信托资金持股问题。
  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代持股的现象首次在文件中予以明确禁止。而保险公司出资人须股权明晰的规定,又与《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相悖。因此,但凡不能提供是以自有资金出资证明的信托出资人,必须退出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上述负责人表示,北京国托和中诚信托的退出,与上述规定有关,而不关乎上市进程。据了解,泰康人寿的另一家信托股东中信信托是用自有资金入股,因此不在清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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