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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保险监管费收费标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0日 06:05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10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从加大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加强诚信建设、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等方面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强调,保险监管机构要尽快设立全国统一的投诉维权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各级机构要公布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号码,在营业场所开辟投诉专区,张贴投诉办理须知,公布投诉办理流程和时限,健全公司网站的投诉功能,使保险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
  另外,保监会近日还下发通知,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1.4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0.65‰收取。
  通知还明确,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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