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15日 12:3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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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是在县域范围内开展经营的、主要为“三农”及小微企业服务的微型商业银行。它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之一,诞生于2006年末。近期为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有关方面推出了多项优惠支持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便是存贷比考核政策:村镇银行成立后的五年中,不强制执行75%的贷存比控制上限要求
不强制执行75%的贷存比政策对村镇银行的成长发展起到十分有效的促进作用。许多村镇银行充分利用了该项政策,获得了较好、较快的发展。如浙江省,2011年末,全省41家村镇银行合计存款余额为208.78亿元,而贷款余额则有231.18亿元,存贷比高达114%;今年2月末,由于存款比年初下降4.64亿元,贷款则上升13.45亿元,因此贷存比更升为120%。全国村镇银行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有条件延长”具备良好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根据实际情况,目前甚有必要有条件地延长上述优惠政策措施。“有条件延长”不是普惠政策,而是一种符合差异化监管、“精细化监管”要求的“差异化优惠政策”。基本内容建议是: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市场定位良好、符合初衷的村镇银行开业满五年后继续“暂不考核存贷比”。所谓“确保风险可控”是指:其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甚至还可要求再高一点)、不良贷款率(五级分类)不高于3%;其二,主发起银行承诺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担保”(并且也必须有能力“担保”,担保能力建议由省局审核认定)。而“市场定位良好”是指户均贷款小于100万元,涉农贷款占比大于80%,500万元以下贷款占比大于60%。村镇银行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使开业满五年,仍然可以继续享受“暂不考核存贷比”的优惠。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几个数量指标都是监管当局已经在监测、乃至考核的。因此,“有条件延长”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当前,实行“有条件延长”是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三农”与小微企业的需要,是促进村镇银行、尤其市场定位良好的优秀村镇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还是引导更多金融机构成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银行”的需要。
“有条件延长”引导资金“向下走”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大力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三农”、流向小微企业。目前,我国“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资金之所以不足,重要原因便是小银行太少,尤其是专门为“三农”及小微企业服务的小银行太少。国家之所以在2006年末推出村镇银行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是为了改变小银行太少的格局。村镇银行问世后,大多数村镇银行都将“三农”与小微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比如浙江省银监局辖内,到2011年10月末止,共开业村镇银行32家,2011年末,户均贷款小于100万元的有18家,占总数的56.3%,并且,随着开业时间的延长,户均贷款额明显趋向下降。其中,2008至2009年开业的8家村镇银行有7家的户均贷款少于100万元,占比为87.5%;2010年开业的9家村镇银行有5家少于100万元,占比为55.6%;2011年开业的15家村镇银行只有6家少于100万元,占比仅40%。从单个村镇银行看,这种趋势就更清楚。比如浙江省开业最早(2008年5月20日开业)的长兴联合村镇银行,2008至2011年末的户均贷款分别为128万元、64万元、47万元和46万元。再如2010年10月17日开业的临海湖星村镇银行,2010年末的户均贷款为457万元,2011年末已降为109万元,预计今年末可将至80万元。村镇银行普遍存在“存款组织难”,为着更好地为农户与小微企业服务,在相当时期内,需要主发起银行提供资金支持。
“存款组织难”,不仅是由于村镇银行开业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营业网点少,而且还由于其主要为小微企业及农户服务,这一市场定位所带来的存款要远远少于以大中型公司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银行。我们从信贷统计中还可以清楚地发现,“户均贷款”与“存贷比”呈现“反相关”关系,即“户均贷款”较大者,“存贷比”往往较小,反过来也一样。比如,在上述32家村镇银行中,存贷比小于100%的10家村镇银行,其中7家的户均贷款超过100万元;而户均贷款小于50万元的4家村镇银行,存贷比均显著超过100%,分别为118%、134%、139%和157%;在2009年底前开业8家村镇银行中,惟一一家存贷比小于100%的,正是那家户均贷款超过100万元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存贷比超过100%部分的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和少量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外,主要均由主发起银行提供。这种资金流向显然是合理的,符合“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及农户”的要求的,应当受到鼓励。
同时,那些市场定位好、规模发展快的优秀村镇银行,则更是需要“有条件延长”政策的支持。比如,长兴联合村镇银行,不但在浙江省开业最早,而且致力于“市场定位小微化、运作机制市场化、人员股权本土化、操作技术现代化”。可以说是一家“标杆”村镇银行。该行的服务宗旨十分明确,市场定位甚佳,为了开拓了农户市场,创造性地招收村官做客户经理,很快取得良好效果;并且,利率还略低于当地农信机构水平,又能上门热情服务,深受农民的欢迎。2011年末,该行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2.10亿元和26.08亿元,分别占当地市场的5.9%和8.0%;名列全国村镇银行前茅。显然,对于这样的优秀机构,应当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目前该行最伤脑筋的事便是存贷比监管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今年末需将存贷比压缩到100%,明年末需压缩到75%,再加上存款组织的困难,现有的存款也并不稳定,这意味着今明两年,贷款规模不但不能增长,还可能要下降。显然,这对该行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对当地的农村经济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颇为不利。如果实行“有条件延长”,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
实行“有条件延长”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导向”。为了引导信贷资金“向下走”,2008年银监会提出要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我们成立村镇银行的初衷就是为了“贷农、贷小”,因此,首先应当使村镇银行这样的微型金融机构都成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此,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引导,“有条件延长”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实行了“有条件延长”,一家村镇银行开业若干年后,“贷农、贷小”做得好的与做得不够好的,所面临的信贷监管环境就会大不一样。进而,就能够有效地促进“贷农、贷小”做得好的村镇银行快速发展;同时推动“贷农、贷小”做得不够好的村镇银行调整自身定位,争取向“做得好”转化。最终,使得有更多的村镇银行成为合格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有条件延长”不会引发金融风险实行“有条件延长”的副作用甚小。首先,不必担心会引发金融风险。因为,“有条件延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风险可控”,为此,设定了严格的资产风险与流动性风险防范要求。其次,也不必担心会引发信用扩张。因为,从总量上说,村镇银行是微不足道的。2011年末,全国虽然已有村镇银行726家,但是贷款余额仅有1316亿元,只占全国人民币贷款余额的0.2%左右。即使今后村镇银行有了较大的发展,市场份额扩大了10倍,也不过2%,总量还是极有限的。再次,从一定角度看,允许村镇银行“超贷”,相当于使村镇银行具有了“贷款公司”功能,这也没有什么不妥。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就有“贷款公司”,只是很少有人愿意干,迄今只有10家。通过允许村镇银行“超贷”的形式使其实际上“出现”了,应当可以接受。
最后,应当指出,目前村镇银行的发展速度远远欠快,经过5年才有726家,仅相当于全国县域数的三分之一,距离原来的构想甚远,总规模更是微不足道。因此,不但要努力采取措施,加速村镇银行的发展,而且应当关怀那些优秀的村镇银行,为它们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较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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