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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VS法律监管:博弈迷踪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9日 16:45 作者 黄希韦
      一边是银行不断推陈出新,一边是监管层愈加严厉的监管,这种有趣的局面诚如凯恩形容的那样: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上的两方,它们彼此不断地适应和作用于对方。英美法系国家有一个法律原则是“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但是,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监管者敢于对金融创新放任自流。
  金融创新的原动力,按照凯恩(E.J.Kane)的理论,来自规避法律法规的监管。当外在市场力量与金融机构的内在要求相结合时,金融机构就会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此时金融创新就产生了。
  在接连叫停票据信托和房地产信托不久,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对同业存款信托示警。原因很简单,部分银行意图通过表外业务创新规避监管,也就是“借道”信托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规避贷款额度管理,逃避信贷调控,致使监管层无法宏观把握信贷状况。
  然而,监管层的示警难挡银行密集“创新”的脚步。据相关媒体披露,作为票据信托的替代产品,国内信用证信托近日已开始“替补”登场。从银行核算的角度上看,国内信用证和票据一样,都是表外业务。虽然法律规定的国内信用证期限(6个月之内)与集合信托期限(《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少于1年)不匹配,信用证信托产品有违规之嫌,但是,产品设计者自有规避法律的举措,如将产品设计为开放式(投资者需要在每期子产品到期后赎回,可以在每期子产品发行时申购),从而将多款期限较短的产品包装成一款期限较长的产品。
  不难预见,这一同样打法律“擦边球”且增加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产品,其命运比票据信托、房地产信托好不到哪儿去。
    “猫和老鼠”的游戏
    一边是银行不断推陈出新,一边是监管层愈加严厉的监管,这种有趣的局面诚如凯恩形容的那样: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好似“跷跷板”上的两方,它们彼此不断地适应和作用于对方。
  凯恩理论认为,法律制度是有形的手,金融规避则是无形的手,许多法律制度约束实质上等于隐性税收,阻碍金融业从事盈利性活动和减少金融业赚取管制外的利润,因此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来规避政府的法律监管。金融机构对各种法律规章的适应能力较强,会借力形形色色的“替代品”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但是,当金融创新危及到金融稳定时,政府便会加强监督管制。紧接着,不同于传统“替代品”的新“替代品”又会为再次规避新监管而生成,导致新一轮的“猫和老鼠”的游戏。
  监管与规避引起的创新不断地交替,凯恩称之为“管制辩证法”(Regulation Dialetic)。英美法系国家有一个法律原则是“非法律明文禁止的都是允许的”。所以,英、美等国是金融创新的发源地,也是繁荣地。在过去50余年中,美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体制等方面的创新令人眼花缭乱,其中一些创新成果现在被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借鉴。
  然而,金融是否稳定毕竟关乎一国经济安危,特别是当金融创新产生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问题之时,没有哪个国家的监管主体敢于放任其自流。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相当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一种法律欺诈,所谓“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由此对之持否定观点。
  现代金融产品的发展速度、复杂程度,往往让金融专业人员也堕入云里雾里,监管者对之更是不知所措。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速度远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即便是英美法系国家将判例作为法律体系的补充,其速度和范围也难望其项背。2008年10月,美国政府推出了一个力挺银行系统、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总额70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然而,这一初衷良好的救市计划却在施行过程中深陷泥淖、狼狈不堪。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救助计划衍生出了一系列结构复杂的表外业务产品,从金融机构到监管层无不对其合理估值感到头痛不已,乃至有激进人士建议切断包括信用衍生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一切场外交易(OTC)。
    “此消彼长”还是“你死我活”
    如果这一建议被采纳,就此因噎废食、抑制和停止金融创新,那么无疑会毁掉金融创新和法律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如同“把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一样,简单粗暴地打压这个“跷跷板”的任一方,后果都不堪设想。
  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应出发,协调双方“此消彼长”远比搞成“你死我活”更可取。综观各国金融体系,政府监管作用过强的国家往往容易存在“金融压抑”,从而导致金融发展滞后,并制约实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市场作用过强的国家则往往容易出现“金融过度”,从而使金融发展“脱离轨道”,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制造资产泡沫,最终导致社会危机。
  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现代经济的发展特点告诉我们,驱使金融市场“返璞归真”的建议无异于要求“开倒车”或“返祖”。我们应该追求的,是来自金融业界和法律监管的合作博弈。
  用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的话说,一方面,创新走到哪里监管就要走到哪里,创新达到什么程度监管就要达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在监管取得经验并形成普遍性原则后,应当超前,对创新起到指导、引领作用。透视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始终绕不开相关金融监管的真空和失效(当然还有金融机构自身的诚信道德缺失)。如今,英美国家的监管层也认识到,不能过分相信市场机制自我纠正能力或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永远不要用猴子去看管香蕉,哪怕他穿着‘阿玛尼’的西装,还有MBA学位”。
  但金融界的自律依然必要。近年来闹得纷纷扬扬的个人理财、信用卡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上访事件,反映了金融机构公信力的缺失。一个处于道德低谷、贪婪而罔顾风险、为追求利润而对客户欺诈的行业,注定难以保持勃勃生机。在这一层面上,以公信力为基础的金融业,在创新时必须考虑实现长期收益和短期利益的平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将行业的进步放在社会进步的大前提下,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管者。
  王华庆在其著作《金融创新理性的思考》一书中引用的IMF研究报告中的一段话令人印象深刻:假设金融监管是有效的,那么未来的金融体系是一个更简单、更安全、高成本的金融体系,增长缓慢但更稳定,危机较少。金融体系有着较低的杠杆、较少的利润,但储蓄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真实。这个新体系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具有创新和动态发展,但其提供的金融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家庭和公司的需求。
  中国的金融体系距离IMF描绘的这个新体系还有多远?中国的金融监管者和金融从业者怎样来建设这样一个新体系?无论谁,只要对这两个问题感兴趣,都可静下来好好思考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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