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理财频道>特别推荐
农村金融创新呼唤政策法律支持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29日 16:04 作者 魏昕彤
      国家可制定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政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延长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或调整降低税率政策,可按一定比例返还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以鼓励支农投入和农村金融创新。
  
    作为加强和改进现代金融支持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创新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尤为突出,而要保持金融创新的生机活力,实现金融创新的成果绩效,就必须使金融创新服务“三农”经济发展,贴近新农村建设多方面、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创新的主要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顺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满足“三农”多元化金融需求,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创新进一步加快推进,为农村和农民提供了便捷实在的服务。
  一是全面形成了农村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近年来,已经全面形成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民群众受益的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和提升了县域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逐步完善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多元体系。目前,农村金融已经形成了由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成的多元化体系,完善了农村金融组织架构,打破了农村信用社独自经营的格局。
  三是发展丰富了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涉农金融机构立足区域实际,扩展抵押担保物权范围,初步形成了以小额信用、农户联保为主体,多种信贷产品共存的格局。
  四是便捷简化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方式程序。目前,涉农金融机构全面改变了过去按照农业自然生产周期管理贷款方式,而是依据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发放贷款,对联保贷款、小额“惠农卡”等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简化了贷款审查、核定额度、签订合同等常规手续。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涉农金融机构主动拓宽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对象、扩展服务内容,使农村金融更加深入农村。
    农村金融创新需要政策支持
    由于农村金融环境欠佳、行业权限和条法制约,以及农业和农村保障体系的缺位等,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法律障碍难以突破。
  行业权限和条法制约金融产品的创新。农村金融创新的重点之一,在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权范畴,获得法律支持。农村担保物权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产、宅基地等权属,涉及农业、林业、水产等诸多行业管理部门,涉及评估、工商、公证、司法等契约、合同认定和鉴证机关。农村金融创新中,大量的协调工作短期内难以完成,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立法,实现法律突破。如果没有政府协调有序、运行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农村物权与融资有效对接很难实现。
  保障体系缺位影响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农业的投入产出率很低,农民因灾返贫、因病至贫、因农产品价格波动遭受损失的风险极大。
    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对创新主体的激励不足。农村金融有较高经营风险的特殊性。2003年,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国家给予了四项扶持政策,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减免所得税,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社区性地方金融结构,仍然承担着部分政策性职能,为有效控制风险,化解历史包袱,在金融创新上内源动力不足,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
  金融环境欠佳限制金融产品的创新运用。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部分地区自然旱灾发生频率高,农民收入和积累不足,经济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状态,农业贷款不良比率较高,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比率普遍较低。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业、农村物权和权属登记、评估、流转、确权等系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突破法律障碍,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在物权运用上的空间,使农村资产权证化,提高流转率。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相关要素市场和相应的管理机制,解决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协调和法律支持保障问题。
  地方政府要建立农业贷款担保补偿机制,实行低手续费率或由国家补贴担保费率的政策化运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担保费用负担,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国家可制定对农村金融服务的财政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适当延长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减免税或调整降低税率政策,可一定比例返还涉农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环境整治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动和全面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金融协调运行,通过农村信用文化培育,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要继续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农村金融创新支持力度和协作配合,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使农村金融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创新跟进产品服务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多元化的联合担保体,扩大有效担保范围和担保能力,对集体所有耕地、农牧场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公共积累雄厚的乡镇、企业,以及农户自然人,组成联合担保体,扶持弱势农户,解决部分农民因无担保能力导致的贷款难问题。
  农村金融创新要因地制宜、因时而变,充分利用当前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农村房屋改造、汽车下乡、家电下乡等补贴政策,探索与地方政府、企业商家的合作,支持和促进新形势下农村住房和消费市场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吉林财经大学国际交流学院金融系)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证券时报:破解内在矛盾大力扶持农村草根金融 (03-29 07:24)
·杨国英:农村金融困境并非无解 (02-13 10:42)
·区别高利贷与普通民间借贷 (02-09 09:34)
·国家启动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 (01-17 15:17)
·沈炳熙:做好农村金融须把握六个关系(上) (12-23 16:06)
·监管缺位风险伴生 (12-12 11:39)
·海南农村金融“管得宽” (12-05 10:18)
·评论:农村金融发展切忌“一刀切” (07-07 08:32)
·加快形成解决“三农”金融问题的长效机制 (06-02 09:27)
·开拓"处女地"建设新"蓝海"农村金融呼唤制度创新 (06-02 09:28)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