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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炳熙:做好农村金融须把握六个关系(上)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23日 16:06 作者 沈炳熙
      决策下沉对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是必要的,但是,它不能屏蔽操作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正因如此,如何处理好决策下沉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成为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服务“大三农”与服务“小三农”的关系
    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即通常所说的“三农”。时代变迁,“三农”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从原来内涵较窄的“小三农”转变为内容宽广的“大三农”。
  所谓“小三农”,是指传统的“三农”业务。这里说的农民,主要是指那些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村人口;这里所说的农业,主要是指农(种植业)、林、牧(养殖业)、副、渔诸业;这里所说的农村,主要是指经营传统农业的乡村。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三农”的内涵也变得更为丰富;现在的农民,不仅包括从事种养殖业的人员,还包括在乡镇企业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且后者的比重越来越高。在沿海发达地区,从事非传统农业活动的人员比重已经超过一半。在许多地区,农民和工人已经很难区分;现在的农业,除了农、林、牧、副、渔,还包括大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乡镇企业;现有的农村,不仅包括田间地头、庄户村落,还包括产业集群、大小城镇。“大三农”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体现了我国农村发展的特色。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小三农”已经转变为“大三农”,但并不是说“小三农”已经不复存在。因为“大三农”是在“小三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小三农”的内容成为“大三农”的一部分,所以“小三农”和“大三农”是部分和全体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各地发展水平不同,“小三农”在“大三农”中的比重也各不相同。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小三农”在“大三农”中的比重较低,反之,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小三农”在“大三农”中的比重还较高。
  当农村金融的服务对象从“小三农”转变为“大三农”的时候,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也应跟着改变。从总体上说,要扩大服务的范围,增加服务的内容,改进服务的方式。在服务的范围上,除了农户以外,要把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小城镇建设、县域内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都列入其内;在服务内容上,不仅要做存、贷、汇等传统的银行业务,还要做理财、保险代理、基金代理等新的业务;在服务方式上,不仅要有面对面的服务,还要运用现代电子技术,通过网上银行、ATM机、转账电话等手段进行服务。不仅可以通过固定网点提供服务,还可以通过巡回走访提供服务。
  目前,为适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从“小三农”向“大三农”的转变,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要破除金融只服务“小三农”的局限性,把服务“小三农”与服务“大三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资源的配置上,要把“大三农”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好“小三农”金融服务与非“小三农”金融服务之间的关系。由于各地“小三农”在“大三农”中的比重不同,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两者的比例,使两者得以兼顾。在考核各金融机构服务“三农”情况时,不要只看“小三农”的金融服务,而要按“大三农”口径进行衡量,更要从该金融机构所在地区“小三农”与“大三农”之间的比例出发,考核该机构“三农”服务的结构与大小“三农”之间的比例是否一致。
  第二,要从“三农”内涵变化的实际出发,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近年来,各农村金融机构开发了一系列服务“三农”的金融产品,加快了“三农”金融服务的步伐。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一些产品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从适合全国变成只适合局部地区,有的需要增加功能,有的需要减少功能,有的需要转换功能。必须从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出发,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适合“大三农”需要的金融服务。例如,小额贷款是专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它的审批程序相对简便,很受小规模经营农户的欢迎,被看做服务“三农”的一个亮点。但是,最近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小额农贷的接受对象出现减少趋势,因为不少农户的经营规模扩大了,所需资金也增加了,突破了小额农贷的限额。但是,如果按一般农贷项目去申请,手续要复杂得多。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的步伐。再如,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支持如何进行,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如果沿用城市业务的标准,显然无法开展业务,这也需要进行产品创新乃至制度创新来解决。
    提高网点覆盖率与提高服务覆盖面的关系
    与城市相比,目前农村金融服务的网点还较少,相当一部分乡镇还没有任何金融营业网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村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经营网点覆盖率仍然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提高营业网点覆盖率的目的是为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但是,营业网点覆盖率不能和金融服务覆盖率画等号。一般地说,提高网点覆盖率会提高服务覆盖面,但提高服务覆盖面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加以实现。提高服务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农业项目和农村经济活动得到金融的服务,这是我们工作的目的;而提高营业网点覆盖率只是提高服务覆盖面这个目的的手段。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它可防止我们把手段当目的,把扩大服务覆盖面的手段局限在增设营业网点一种方式上。
  为提高对“三农”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增设一些营业网点是必要的。营业网点的金融服务功能比较全面,能够面对面地进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许多疑难问题。但是,营业网点的设置的成本较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业务量小,营业网点的营运成本很难为经营收入所覆盖,缺乏可持续性。因此,营业网点的设置,必须根据银行的发展战略,在充分考虑业务量、运营成本和经营收入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设立营业网点。当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网点的最低业务规模要求不尽相同,例如,农村信用社和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其设立营业网点的门槛会低一些,因为其运营的费用相对较低,这也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乡镇以下的农村网点较多的一个原因。为使我国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营业网点的空白。为此,应当鼓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条件,设置不同功能的营业网点。
  对于无法按照商业原则设置营业网点的边远地区,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他手段和方式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目前,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电子器具延伸金融服务范围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们在设立营业网点不经济的地区,设置离行式ATM机,在边远的村子里安装转账电话,在村子的商铺里安装无线的POS机,并与商家合作,解决持农行惠农卡的客户提供小额取款问题。此外,它们还采取流动服务队下农村、海岛巡回服务的方式,解决靠电子器具无法承担的一些金融服务项目。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其在农村的金融服务覆盖面。
    决策下沉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控制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话题。对于农村金融来说,由于农业是一个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产业,在目前农业保险体系不很完善的情况下,信用风险相对较大。同时,农村地域广阔,每个营业网点的人员较少,但员工总数多而且分散,管理比较困难,操作风险较大,因而控制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在最近一些年,我国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吸取历史教训,一直把金融风险的防控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尤其是像农业银行这样的全国性大银行,为了防控风险,几年前已经上收了贷款的审批权限。
  但是,上收信贷决策权限固然对防控金融风险有一定的作用,却有悖农村金融活动应当决策下沉的要求。农村金融业务的特点,是笔数多,每笔的金额较小;客户数量多,每个客户的业务规模较小。这个特点,要求信贷决策下沉,即由与贷款活动比较近的人来决策,因为他们对情况掌握得比较清楚,作出判断也比较快,比较准。如果由上级机关进行决策,决策信息要通过很长的链条才能到达决策者那里,期间信息会损耗,出现递减,造成决策者不能全面了解情况,不敢贸然决策,结果上问下答,来回折腾,耽误事情,错过良机。因此,决策下沉对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是必要的。但是,它不能屏蔽操作风险,特别是道德风险。正因如此,如何处理好决策下沉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成为发展农村金融事业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的主要是全国性大银行,因此这些银行是处理两者关系的重点。对于那些地方性小银行、农村信用社来说,其最高的决策层也就在县里,决策链并不长。因此,为了控制风险,把数额较大的信贷决策权放在高层,给乡镇这一层小额信贷的决策权,这并不影响其有效的决策。但对于全国性大银行而言,情况就不同了,县支行这一级是全行较低层级的机构,上收信贷决策权后,县支行一般都不再具有信贷决策权,而县支行是在农村开展金融业务的基本经营单位,这种制度安排显然不很合适。因此,面临如何正确处理风险控制与决策下沉之间关系的,主要是这类全国性大银行。
  第二,正确把握决策下沉的层级,县级机构是适当的决策层级。决策下沉,沉到哪一层,这也是需要很好把握的。就全国性大银行而言,县支行下面还有分理处、营业所,把决策权下沉到这一层并不合适,因为那些机构都属于基层的营业网点,并不一定具备全部服务功能,这一点也不同于农村信用社。把决策权下沉到这一层,不利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控制。因而,决策下沉的层级,以县支行这一级为宜。
  第三,把决策权限和风险控制责任结合起来,以风险控制水平决定决策权限,根据决策下沉的要求提高决策层的风险控制能力。在决策下沉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县支行现有的风险控制水平,在其风险控制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不宜匆忙放权。但是,决不能以目前县支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为由,迟迟不愿下放决策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决策下沉的要求出发,尽快提高县支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为此,要从制度建设和人员配置两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使县支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
  (作者为中国农业银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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