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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面临两种期待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7日 07:39 作者 黄晶华
 

  离10月1日新保险法的实施已越来越近,保险公司对这一时点的临近却有着不同的期待。一方面对预计中猛增的诉讼,如临大敌;另一方面,寄希望新法趁机涨价。

  诉讼增加要适应

  从2月28日新保险法获得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开始,有关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这将促使消费者以积极的心态来认识保险,而10月1日之后,整个保险业也将迎来新保险法实施所带来的真正考验。

  新法设定的不可抗辩规则对于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保险合同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是所有已购买过保单的客户迫切关注的。昨日,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保监会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商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外界曾预测,新法实施后,有关保险案子的诉讼会增加,该负责人对此表示认同,因新保险法增加了40多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保险公司能否立即适应,还需要一个过程。

  趁机涨价要监管

  在新法实施前,大批寿险产品的集中停售成为行业中的新问题,但业务员所宣称的10月1日之后涨价之说并不妥当。

  据前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借新法实施之机推销产品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到处宣传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产品要涨价,因为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了,强调老的保险产品如何合理、如何对投保人有利,从而大肆推销老的保险产品;另一种情况,则是社会舆论认为,新法提高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程度,因此保险公司会把相应的成本转移到提高产品的价格上。

  对于这些情况,该负责人称,“修改保险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想通过保险法出台对保险价格作出重大调整的设想,个别保险公司想利用保险法生效前后的一些规定来误导消费者,是不妥的。”他强调,保险公司应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提高自身的经营水平、降低成本、堵塞漏洞、加强内控等来提高保险业的服务,而并不是说把增加条款的责任全部通过提高价格来转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上。如果这样,保监会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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