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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险保单理赔等权益受新法保障

 

  随着今年十月一日的临近,新《保险法》即将正式实施。昨日,深圳保监局对新法进行了相关解读。其中,最受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新法实施前已投保特别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是否也能享受新法新增的权益”?深保监局给予了明确的解读,新法实施后,市民现有的已投保保单的理赔等权益同样受新《保险法》保障。

  财产转移原保险继续生效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当财产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受让人能否享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并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常见的车辆转让过户,如果保险没有相应批改的情况下发生事故,有可能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对此,深圳保监局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以车辆转让为例,即使保单没有相应批改,发生事故后新车主仍然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车辆的转让没有造成风险的显著增加,则保险公司不能拒绝赔偿。

  此外,记者获悉,为了避免现实中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的现象,新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但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从而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围角度,以维护劳动者等被保险人的利益。

  旧险保单同样受新法保障

  据了解,今年9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于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新旧《保险法》如何衔接等问题做出了解释。

  按照该司法解释,新《保险法》实施之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而新《保险法》施行后,之前没有完成的理赔和解除合同等事项,在时限上同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同时,深圳保监局人士指出,针对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新法则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这样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可以明确地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得到处理,有效避免了保险金受益权的潜在纠纷。

  记者注意到,在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监管方面,新法主要对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防范风险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首次在《保险法》中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新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 (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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