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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活用”银行理财新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6日 08:43 作者
    日前出台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大量细致地规范了卖者的行为,也对买者提出了要求。如有违规操作引起纠纷,投资人可以对照《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投诉和索赔。
  “所有签过字的文件,客户都要留存。”――原始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可小觑,在理财产品到期付息后,再处理掉也不迟。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确认你在购买前认真填写了这类评估文件。风险能力评估是正确选择购买合适的理财产品的重要一环。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如果你在同一家银行长期购买理财产品,当然无需每次都填写,但是当你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改变时应该作新的评估。此外,在不同银行即使购买类似的理财产品,也该作新的评估,因为不同银行的产品设计体系是有差异的。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这句风险话语警示是要抄录一遍方能签字的。《办法》规定,不可让销售人员代签。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临时变卦不买了,商业银行要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这是很好的保护措施,有些激进的理财产品风险大、收益高,在产品设定的时候,市场可能是向好的,但是就在你签订销售文件后形势急转直下。这时你可以要求撤销,不要被对方已签约不能更改的说辞忽悠了。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除了那些写在客户产品书上的收益,另外私下的约定,无论口头或书面的,都不可作数。《办法》明确规定,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的一律算作违规。投资者要警惕这类销售方式存在的猫腻。
  关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办法》也给出了界定:“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按照这几个标准,现在很多家庭和个人都符合高资产净值客户的条件,但需要提醒的是,高端客户也很容易成为风险产品的尝新者,如果不想自己的资产随意缩水,还是要投资于设计成熟的理财产品,并且尽少涉足自己毫不了解的投资领域。(作者为第一财经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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