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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进一步加强银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07日 09:26 作者 刘诗平;白洁纯
     银监会日前发布内容详尽的监管通知,试图约束有“金融鸦片”之称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当日发布的上述通知要求,银行只能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不得销售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交易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

    这是近一年来不少中资企业爆出金融衍生品巨亏之后,监管部门再次发文,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记者 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规范银行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以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7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在银监会2004年发布、2007年修订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机构客户在“引进来”、“走出去”的过程中,其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上的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影响,机构客户有使用衍生产品管理相关风险的真实需求。同时,在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推动下,机构客户与银行交易衍生产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高杠杆、过于复杂化、缺乏透明度的衍生产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机构客户的真实经营需求。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暴露出境内机构客户与银行的衍生产品交易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境内人民币衍生产品缺乏,难以满足机构客户的风险管理需求,使机构客户选择了与境外市场风险指标挂钩的复杂衍生产品,引入新的境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机构客户对衍生工具的正确认识、熟练运用能力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风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同时银行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营销、风险揭示等各环节的风险控制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通知》,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要求制定或完善机构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每笔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二是要求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机构客户的书面确认。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不得误导销售,也不得将相关产品作为附加条件进行销售。

   三是要求及时向机构客户提供已交易的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场重估,并向机构客户书面提供市场重估的结果。

   四是要求重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评估各交易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包括关注“背对背”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及声誉风险等。

   五是要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开展情况,不断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销售及自身风险管理和计量的监管,进一步促进衍生产品业务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背 景

   企业遭遇金融衍生品巨亏

   由于金融危机扩散,2008年下半年以来,多家中资企业爆出金融衍生品巨额亏损。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投机澳元衍生品遭遇上百亿元亏损,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

   《通知》的主旨在于全面收紧金融衍生品交易,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进行严格区分。《通知》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包括机构客户、个人客户、金融机构。《通知》中的机构客户是指除个人客户和金融机构以外的客户,主要是指企业客户等。

   新规解读

   叫停境外背对背平盘交易

   知情人士日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银监会希望,今后境内银行和企业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更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向客户详细说明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具体形成机制,并据此设计产品且不得超过对冲风险的范围。简言之,境内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衍生品不得用于投机,仅能用于规避风险。

   上述知情人士称,过去中资银行通过“背对背”平盘方式充当外资银行产品销售渠道的做法将遭遇“红灯”。在这种模式中,境外金融机构和境内企业谈好一笔交易,将中资银行拉进来与企业进行交易,之后再由中资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之间反向平盘。在此过程中,中资银行获得无风险佣金,但大部分收益归境外金融机构。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背对背”交易,主要是由于中资银行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不到位。(张 喆)

   衍生品须服务实体经济

  《通知》特别强调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真实需求背景。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符合机构客户真实需求背景的前提下设计和销售产品,帮助机构客户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效规避风险,真正做到为实体经济服务。
 
   分析人士指出,银监会此举是针对过去银行一些脱离实际的推销行为而制订的。去年国有银行大力推荐欧元CMS(与欧元利率挂钩的利率掉期交易)产品,导致企业与银行损失惨重。“今后,这类境外利率风险套入境内的产品可能会被禁止,和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放大风险的、高杠杆的衍生产品都不是银监会鼓励发展的方向。”

   此外,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转移,《通知》禁止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用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  (孔 华 梁 静)

   销售衍生品不承诺收益

  《通知》要求,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在营销与交易时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机构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机构客户办理其他业务或产品的附加条件。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  

  (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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